幫表哥介紹賣贓車未得利 表妹構成盜竊共犯獲刑
為了幫表哥買到贓車,沈某“熱心”周旋,雖未得到好處,卻構成盜竊共犯。4月21日,經薌城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沈某構成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 女子沈某平時為人熱心,2014年底,得知表哥王某想倒賣贓車賺些錢,沈某便積極聯系。好不容易聯系上高某,沈某便說若有贓車可跟她聯系,她可以找人買走贓車。 2015年7月19日下午1時,高某在漳州市區(qū)勝利路一小區(qū)偷得一部價值3100元的紅色綠源電動車后,便與沈某聯系,沈某便帶表哥王某前去購買,三人在江濱公園門口見面,經過討價還價,王某以500元買走贓車。 2015年七八月間,沈某又介紹高某和王某完成了三部電動車的交易,這三部電動車都是高某在漳州市區(qū)盜竊的車輛。沈某唯一得到的好處,每次贓車交易后,王某請沈某吃了一餐5元的豆花點心。 2015年8月10日,高某在盜竊電動車過程中被當場抓獲,高某供出了沈某,沈某、王某雙雙被抓獲,被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以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認為,沈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共犯,應以盜竊罪論處,最后,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起訴意見,以盜竊罪對沈某判處刑罰。 (真堅 滿榮) |
相關新聞
相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