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土地出讓金問題,不僅要解一時之弊,更需要著眼于長遠。把改革進行下去,土地出讓金積弊自可迎刃而解】 全國首次針對土地出讓金展開大范圍審計之際,土地出讓金管理再度引發(fā)關注。國土資源部數據顯示,全國土地出讓價從2001年的1296億元,到去年首次超過4萬億元,13年間增長超30倍,總額累計19.4萬多億元。然而,這近20萬億元的巨額資金,多數處于“封閉運行”,導致違規(guī)不斷、腐敗滋生。這也可以從2008年和2010年對部分地區(qū)土地出讓金的審計報告中得到證實。 土地出讓金管理中的問題,不是缺乏制度的結果,而是制度得不到遵守的結果。土地出讓金的管理和使用,土地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意見》等法規(guī),均對其作了規(guī)范,其中,“收支兩條線”、強化與公共財政預算的協(xié)調和銜接,是基本要求。 然而,制度再“豐滿”也抵不過現實運作中的“骨感”:做假賬減少固定支出者有之,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者有之,侵吞挪用者有之,且絕非個別現象。 不遵守制度,誠然有制度紕漏和不法者借機尋租的因素,但更根本的原因,在于土地出讓金這本賬上,在記錄地方預算外主要收入的同時,還“記錄”了沉重的地方利益訴求,以及多年形成的地方治理慣性。既要發(fā)展經濟又要發(fā)展公共服務,是地方治理的兩大要務。而經濟增長模式單一導致地方財政來源單一,限制了地方的治理空間。面對越來越繁雜的地方事務和剛性公共支出,依靠土地差價補充地方財政收入,充分利用地方債務平臺,成為不少地方的共同選擇。無論是地方治理義務還是履行還債義務,客觀上對土地出讓金的管理構成了挑戰(zhàn)。 而在主觀層面,不少地方預算管理水平仍然較低,對本應納入基金預算的土地出讓金更是缺乏科學管理的認識,加之地方用錢決策尚未與人大等機構形成機制化的協(xié)調模式,因此土地出讓金常常游離于監(jiān)管之外。 可以說,土地出讓金亂象集中顯現了地方財權事權不統(tǒng)一、預算管理滯后、決策機制不科學等弊端。因此,從根上革除弊端,才能讓土地出讓金變成明白賬。 首先,要把治理土地出讓金問題與正在深入推進的財稅體制改革結合起來。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其著重點就是對央地關系的適度調整,盡可能實現地方財權和事權的相對統(tǒng)一。一旦地方能夠獲得長期穩(wěn)定、與其管理事務相當的財政收入,那么對于土地財政的依賴度就會減輕,土地出讓金??顚S?、陽光化使用的環(huán)境就可形成。 土地出讓金問題還反映出加快修訂預算法的現實需要。提高預算編制和實施的科學性,是預算法修法的核心,地方基金預算如何實現與財政預算的協(xié)調,能否讓人大對基金預算實施全程監(jiān)督,土地出讓金將是一個重要考核標準。 土地出讓金存在的問題也呼喚著地方治理的優(yōu)化。在地方獲得更多財權的前景下,怎樣讓權力得到規(guī)范,怎樣提高地方花錢的決策水平是一個重大課題。明確事權,同樣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 治理土地出讓金問題,不僅要解一時之弊,更需要著眼于長遠。針對土地出讓金展開大范圍審計,是創(chuàng)造改革環(huán)境的先手,而在相關領域的持續(xù)改革,則是勝負手。把改革進行下去,土地出讓金積弊自可迎刃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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