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虐童僅“入罪”是不夠的
www.fjnet.cn?2012-11-26 07:47? 王 琳?來源:廣州日報 我來說兩句
近期,雖然身陷溫嶺虐童案漩渦中的前幼師顏某已被警方釋放,但有關此事的輿論熱議仍在持續(xù)。有媒體呼吁還顏某一個冷靜的空間,也有網(wǎng)民對顏某迄今仍無一句道歉而憤憤不平。還有消息稱,受虐兒童的家長將以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顏某擔責。 從法律上看,警方撤案的確不是溫嶺虐童案的終點。因為警方撤案并不等于顏某不涉嫌犯罪;國家追訴不介入并不代表自訴也不介入。再退一步,即便顏某無罪也不代表顏某無責。法律責任是一個體系,在刑事責任之外,還有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受虐兒童的近親屬有權就本案的民事索賠部分提起侵權之訴。每個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評論者可以自己放棄對這宗虐童案的關注,還顏某一個清靜,但卻不能要求受虐兒童及其家屬還給顏某清靜——當事人有權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 在我看來,一些法律人所關注的“司法與民意的關系”也非此案的核心。虐童案的核心當然是也只能是虐童者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我指的是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之內(nèi)承擔其應有的責任。媒體有義務用報道厘清虐童的法律責任,并廣而告之。渲染現(xiàn)行法律拿虐童者沒轍只能令更多虐童者和潛在的虐童者肆無忌憚。 溫嶺虐童案給我們的啟迪是多方面的。在責任意識上,顏某有顏某的責任、園方有園方的責任、媒體有媒體的責任、法律人也有法律人的責任。迄今為止,顏某已受到了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在我的觀察視野之內(nèi),一些頗有影響力的媒體和微博上的有些知名大V也應自省——他們在刊載或轉(zhuǎn)發(fā)受害兒童的影像及個人信息時未作任何技術處理。以侵害兒童的方式大談保護司法獨立于民意,有何說服力可言? 司法官的責任首要的就是以事實為依據(jù),正確適用法律。司法官無需對立法的不完善擔責——那主要是立法者的責任。由溫嶺虐童案而暴露出的眾多法律漏洞,的確亟待彌補。 但這些立法上的漏洞絕非一個“虐童罪”可以涵蓋。正如法律責任是一個完整的體系,保護兒童免受虐待也需要一個完整的體系。舉個例子,虐童的發(fā)現(xiàn)機制,就引人深思。溫嶺虐童案之所以進入司法的視野,是因為施虐者自曝及網(wǎng)友的人肉搜索,這并非常態(tài)化的觸發(fā)。而在美國絕大多數(shù)州,對虐童行為知情不報的,都可能面臨罰金或短期監(jiān)禁。 美國政府專門設置的兒童保護機構兒童局也有助于及時發(fā)現(xiàn)、并及時化解虐童行為。對有虐童傾向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政府會安排專門的心理工作者進行心理矯正輔導。輔導結(jié)束后再由相關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合格者才能獲得孩子的監(jiān)護權。政府部門、社區(qū)組織、評估機構以及心理干預機構等,連同司法介入一起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兒童保護體系。很難設想,如果沒有這些關聯(lián)制度,光在刑法中引入了“虐童罪”,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而在立法技術上,擴大虐待罪的主體范圍,較之對虐童行為單獨定罪,要可行得多。 王琳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
- 責任編輯:鄧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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