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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戶起訴小米手機夸大宣傳 要求退一賠三

      2015-02-26 15:16:56?陳靜 黃丹?來源:中新網  責任編輯:林誠悅   我來說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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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廣告宣傳而怦然心動,購買后卻發(fā)現性能不盡如人意,手機用戶劉女士認為小米手機涉嫌虛假宣傳存在欺詐,而在得知北京工商局認定小米手機夸大宣傳之后,劉女士將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公司)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還購物款1999元;被告依法賠償5997元;被告支付誤工費1000元、交通費2000元、律師費5000元等;被告書面賠禮道歉;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12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將擇日宣判。

      劉女士,看到小米手機官網的宣傳于2013年1月12日在小米官網上購買了一臺白色的小米手機2,為此支付了1999元。然而,劉女士發(fā)現在使用過程中,小米手機經常會在非使用狀態(tài)下自動重啟,所安裝程序會莫名奇妙丟失。劉女士還通過網絡搜索發(fā)現,許多消費者也碰到類似問題,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一次偶然的機會,劉女士得知北京的“王海熱線”也曾舉報小米手機涉嫌虛假宣傳。2013年4月2日,北京市工商局還對此進行專門回復,確認小米公司在其官網上對小米手機進行了夸大宣傳,但鑒于小米公司在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后,能夠在第一時間內進行修改或刪除,屬于違法行為輕微,故不予立案,不予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14年9月29日,劉女士將小米公司訴至浦東法院,提出上述述請。庭審中,雙方圍繞該案爭議焦點,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

      焦點一:小米手機是否存在質量問題?

      “原告曾向被告進行過咨詢,被告對原告說需要進行系統(tǒng)的升級刷機等操作來解決這些問題?!蓖徶?,原告認為其購買的小米手機存在自動重啟、程序安裝等問題,但并未提交有關證據證明曾對手機質量問題進行過相關檢測。

      被告則提交了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出具的認證書、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以及相關的榮譽證書的復印件,證明被告的涉案產品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且產品質量獲得了同行業(yè)的認可,但是原告并不認可這些證據的真實性。

      焦點二:廣告宣傳是否對消費者構成誤導?

      圍繞小米手機的宣傳是否會誤導消費者購買的問題,原告認為,被告做廣告的目的是展示給消費者,其效果對消費者的購買決定有直接的影響;除了手機基本的參數之外,其他的廣告宣傳用語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被認為是夸大宣傳,誤導了包括原告在內的廣大消費者

      被告則辯稱,涉案產品售價1999元,價值較高,消費者不會輕易因為銷售者在廣告中的“最好”“最高”等表述而輕易購買,而是通常會盡到對產品參數的較高的注意義務,被告在網站及產品外包裝上均對產品參數進行了清晰的描述,被告出售給原告的小米手機2與商品標注的技術參數是一致的,因而不會導致消費者對涉案產品的性能和零部件產生任何誤解。

      焦點三:廣告宣傳內容是否構成欺詐?

      “根據網絡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網絡商品經營者信息應當真實,不應進行虛假宣傳,對網絡宣傳,被告有義務審核其真實性合法性;被告銷售小米手機2的廣告被工商局認定為虛假宣傳,是違法行為,構成欺詐,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認為被告在小米手機的宣傳上構成欺詐行為。

      被告辯稱,原告提到,涉案產品存在自動重啟、程序安裝等問題,但原告并未就其陳述的事實舉證,被告不予認可;原告要求退一賠三的理由是以被告欺詐為由確認合同無效;欺詐應是使當事人一方造成誤解,但被告無論是在銷售廣告還是產品包裝上均對涉案產品的質量性能及零部件各項參數進行了真實全面的描述,故被告不存在欺詐行為,原告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于法無據。

      焦點四:是否適用“退一賠三”的條款?

      原告劉女士認為,根據《合同法》第113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就可以要求退一賠三,原告訴請退一賠三于法有據。

      被告則提出了反駁意見,在被告不存在欺詐行為的情況下,就不存在退一賠三的情況;且原告購買產品時間為2013年,時間早于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時間,不應適用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退一賠三的規(guī)定。

      (作者:陳靜 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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