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婚姻家庭中的夫妻平等,除上述平等之外,還必須有結果和利益上的平等,也就是在形式平等基礎上追求實質上的平等。 實質上的平等對婚姻當事人極端重要,因為每個婚姻家庭都是具體的,每個婚姻當事人的利益都是現(xiàn)實和真切的。如果他在具體的婚姻關系當中得不到平等,在他的日常生活當中、在他最親近的人群當中都沒有平等的實現(xiàn),都沒有公正的感受,那么,他對這個社會的感受還會是美好的嗎? 如果我們在處理所有婚姻關系的時候,都能以夫妻平等,特別是實質性的平等為標準,那么失衡的利益關系就會得到糾正,那些因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憤懣的心情就會得到慰藉而平復。 筆者之所以提出夫妻關系要實質性平等的問題,就是因為在男性中心文化的社會背景下,一些看似中立的法律規(guī)范,也往往會產(chǎn)生不利于女性的影響,會使夫妻之間的現(xiàn)實利益失去平衡。如果我們堅持了夫妻的實質性平等,那么在設立夫妻財產(chǎn)制度、夫妻債務清償、離婚時的經(jīng)濟幫助、家務勞動補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時,就會充分考慮到男女的現(xiàn)實差異和婦女的特殊利益。 追求男女平等的愿望是美好的,但落實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保障卻是復雜的。由于婚姻家庭立法涉及私人自治與國家干預的合理界定、法律制度與倫理道德的相互支持、內(nèi)部關系與支持系統(tǒng)的不同建構、婚姻安全與交易安全的權衡取舍、家庭制度與家庭視角的彼此呼應、人身關系與財產(chǎn)關系的主次定位、個人權利與家庭責任的和諧平衡等諸多問題和矛盾,而在解決這些問題和矛盾過程中始終堅守男女平等的基本理念和立法初心是困難的,就需要排除影響男女平等實現(xiàn)的各種障礙。 一是要排除問題導向的立法模式可能給貫徹男女平等基本理念所帶來的不利影響。 本次民法典編纂中的婚姻家庭編的制定,更多體現(xiàn)了問題導向的立法模式。這種模式的優(yōu)勢在于回應社會關切針對性強、適應性強,但問題導向的立法往往會導致司法主導的立法、個案主導的立法和管理主導的立法,而缺乏整體的體系性的設計,缺乏對制度完善和體系完整的追求,也不利于立法目的、立法理念的確立和貫徹始終。 二是要排除男性中心文化對實現(xiàn)男女實質平等的不利影響。 長期以來,男性中心文化是主流的社會文化,這種文化滲透在社會的各個領域,影響著人們的行為規(guī)范和社會制度。男性中心文化是歧視女性的文化,它在社會地位方面堅定奉行男尊女卑,社會權利方面一貫主張男主女從,社會分工方面特別強調(diào)男外女內(nèi),社會的見解方面始終認為男高女低,社會形象方面竭力塑造男強女弱。這種歧視女性的文化是當前實現(xiàn)男女平等特別是男女實質平等的最大文化障礙。因此,要實現(xiàn)真正的男女平等就必須解構傳統(tǒng)的男性中心文化,建構以男女平等為核心價值取向的先進性別文化。 三是要排除現(xiàn)實婚姻家庭生活中婦女弱勢地位所帶來的不利影響。 新中國成立以來,雖然婦女的婚姻家庭地位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歷史性變化,但受現(xiàn)階段生產(chǎn)力發(fā)展水平制約和長期歷史文化影響,婚姻家庭領域的男女平等在現(xiàn)實生活中遠未真正實現(xiàn),還存在著:不平衡問題,即城鄉(xiāng)之間、區(qū)域之間、不同群體之間的婦女,其各自的婚姻家庭權益實現(xiàn)程度還不平衡;不平等問題,即男女權利、機會、資源分配仍然不平等;不充分的問題,即社會和家庭成員對婦女在家庭中的作用、貢獻,諸如家庭勞動和生育社會價值的認識仍然不充分;不富裕的問題,即還有很多婦女因離婚而處于絕對貧困或相對貧困狀態(tài);不安全的問題,即婦女往往成為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各種侵權行為首當其沖的受害者;不尊嚴的問題,即家庭中針對婦女的各種形式歧視嚴重損害著婦女的尊嚴。 上述問題的徹底解決,才可能真正實現(xiàn)男女平等之間的地位平等、人格與尊嚴平等、權利和機會平等、責任和義務平等、結果與利益上的平等。 (作者系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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