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簡單粗暴解決社會問題 有專家建議,應將刑事責任年齡降至12周歲。 “現(xiàn)成的刑罰替代措施,不好好用起來,總是讓刑法頂在前面,是不符合現(xiàn)代法治理念的?!痹摍z察官說,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應該是一體的,邏輯應該是統(tǒng)一的。在談及刑事責任年齡時,大講未成年人心智已經多么成熟,等談及性侵害未成年人時,又大講一通幼女的心智多么不成熟,這是自相矛盾。如果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例如降到12周歲,那就意味著幼女年齡也應該降低到12周歲。 “在立法層面上不能簡單粗暴地利用刑罰的鞭子去橫掃一切?!本熉蓭熓聞账蓭焺⑿涝隽?5年的公訴人,也不贊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劉欣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標準是從成人的視角思考問題,不符合“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則。在未成年人尚未形成成熟的三觀之前,就將其“標簽化”,對未成年人的影響是極其深遠的。與社會脫節(jié),只能在“同類”處尋找歸屬感與認同感,長遠來看,對社會的危害后果可能更大,社會也將會付出更多的代價。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簡單粗暴解決社會問題的表現(xiàn),與國家親權理論相悖?!眲⑿勒f,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最省事的方法,使其短期內犯罪不能,但這與現(xiàn)代國家是最大的監(jiān)護人理念相悖,并且這種簡單粗暴的立法并不是萬能藥。 劉欣認為,應關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求”,而不是根據(jù)其“危害社會行為”予以懲罰,就是不把未成年人“犯罪”當犯罪行為看,而認為是“罪錯”。這種“錯”不僅僅是孩子的錯,也是社會之錯、學校之錯、國家之錯。應當通過各部門的無縫連接,將罪錯少年的幫教堅持到底。 “談及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時,歸根結底會涉及一個亙古不變的命題,即未成年人是否已經成熟到成為罪犯?”暨南大學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張鴻巍介紹,在我國,刑事責任年齡的調整實際上牽扯到幾個責任年齡的調整,包括完全責任年齡、相對無責任年齡、絕對無責任年齡及減輕責任年齡。因而,調整刑事責任年齡絕非僅僅只有降低完全刑事責任年齡那樣簡單粗暴,而應當對此有全面統(tǒng)籌的認知。 “未成年人年齡界限及其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標準并非始終如一,而是隨具體國情、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程度和司法民主之發(fā)展而不時對其進行調整,以期適應變化著的社會現(xiàn)實特別是未成年人的犯罪現(xiàn)狀?!睆堷櫸≌f。 張鴻巍認為,刑事責任年齡的具體設置點需要進一步科學和規(guī)范地進行探討,但這本身并不構成對刑事責任年齡調整的障礙與預設前提。應通盤考量國際趨勢、案件性質及變化的未成年人心智發(fā)展,以實證、理性及務實的態(tài)度研判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相對無責任年齡、絕對無責任年齡及減輕責任年齡調整的可能性及其幅度?!皬臍v史發(fā)展的視角來看,當與刑事司法并行的少年司法缺失、缺位時,貿然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只不過是飲鴆止渴罷了?!?/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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