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都縣的皮娟拋夫棄女與第三者同居,并生下一兒一女,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了代價。昨天,豐都縣法院公布,除了以重婚罪對皮娟判刑外,還判她一次性支付婚生女兒的撫養(yǎng)費3萬余元。據(jù)悉,這是今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以來,少有的案例。
與人重婚生下兒女
據(jù)承辦法官稱,16歲的孫梅自懂事以來,長期缺乏家庭溫暖和媽媽的愛。孫梅父親孫海一直在家務農,一家人日子過得很清苦。2002年,孫梅7歲,孫海和妻子皮娟商量,皮外出打工掙錢供女兒孫梅讀書。皮隨后前往沿海打工,此后音信杳無。
法官稱,皮娟打工期間認識了一個豐都老鄉(xiāng),二人逐漸產生了感情,遂以夫妻名義同居,并生下一兒一女?,F(xiàn)在,皮娟非婚生的女兒7歲、兒子5歲。對此,孫海一直被蒙在鼓里。
女告母討要撫養(yǎng)費
法官稱,皮娟離家后,孫海既當?shù)之攱專氉該狃B(yǎng)女兒,并多方打聽妻子的下落無果。今年5月,公安機關以涉嫌重婚罪對皮立案偵查,民警找孫海調查取證,他才知道皮背叛了他。隨后,法院以重婚罪對皮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孫海稱,今年,女兒孫梅上高中,學費加生活費,一年要花上萬元。之前為尋找皮娟,務農為生的他早已入不敷出。為了順利完成學業(yè),孫梅將拋棄自己多年未盡法定撫養(yǎng)義務的母親告上法庭,請求判令母親給付撫養(yǎng)費。
女兒獲撫養(yǎng)費3萬
法院審理認為,皮娟與孫梅是親生母女關系,皮娟與孫海是經向婚姻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結婚的合法夫妻關系,根據(jù)《婚姻法》的規(guī)定,皮娟與孫海依法均有撫養(yǎng)其婚生女兒孫梅的法定義務。皮娟在外出務工期間,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并生兒育女,且不履行自身法定撫養(yǎng)義務,損害了婚生女兒孫梅的合法權益,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根據(jù)今年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三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父母雙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撫養(yǎng)子女義務,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yǎng)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院為此判決,皮娟一次性支付婚生女兒撫養(yǎng)費32100元。
“新法”幫女兒討回公道
承辦法官稱,之前的審判中,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要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存在,按傳統(tǒng)生活習俗,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沒分開,除非另有明確約定。此時,若子女要求夫妻一方單獨給付撫養(yǎng)費,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當子女起訴要求支付撫養(yǎng)費時,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今年8月后,這種局面被徹底打破。
今年8月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yǎng)子女義務,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yǎng)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新解釋的規(guī)定不但保護了未成年人,也是一種法治進步。(本案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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