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是記載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務時間和服務內(nèi)容等信息的重要載體,是志愿服務日常記錄的重要延伸,是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真實體現(xiàn)】 中央文明辦、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團中央四部門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規(guī)范志愿服務記錄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于日前公布。《指導意見》明確規(guī)定:個人偽造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取消其因此獲得的各項榮譽與優(yōu)待,并書面告知相關單位(9月1日《法制日報》)。 志愿服務是文明社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具有志愿性、無償性、公益性等鮮明特征,體現(xiàn)了社會成員之間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精神。對于志愿服務者而言,理應得到社會的認可和褒獎,而相關部門和機構(gòu)授予志愿服務者相應的榮譽并給予一定優(yōu)待,就是社會對志愿服務者及其工作高度認可的重要表現(xiàn)。 然而,也應看到,在志愿服務相應的激勵措施面前,有一部分人是沖著榮譽褒獎和優(yōu)待而來的,將志愿服務變成了謀取私利的捷徑和跳板。比如,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領域,就有個別人為了獲得晉升機會等,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志愿服務的相關榮譽和優(yōu)待。這不僅違背了志愿服務的目的和初衷,也違背了志愿服務精神。 顯然,《指導意見》的出臺,有利于規(guī)范志愿服務行為、提高和維護志愿服務的質(zhì)量和形象,有利于把志愿服務精神進一步發(fā)揚光大。尤其是,要求“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應加蓋出具主體公章,需要負責人與經(jīng)辦人簽字,明確責任人”“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或履行職責不及時的,將向其主管單位進行通報并由主管單位責令其改正”“個人偽造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取消其因此獲得的各項榮譽與優(yōu)待,并書面告知相關單位”等相關規(guī)定,對于維護志愿服務工作的真實性、嚴肅性極具建設性作用和意義。 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是記載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務時間和服務內(nèi)容等信息的重要載體,是志愿服務日常記錄的重要延伸,是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真實體現(xiàn)。對偽造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取消其因此獲得的各項榮譽與優(yōu)待,并書面告知相關單位的規(guī)定無可厚非,并且應當貫徹執(zhí)行好。關鍵是,如果僅是取消相應榮譽與優(yōu)待,處罰到此為止的話,還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一則,僅是取消相應的榮譽和優(yōu)待,讓這些心存僥幸者沒有付出足夠的失信成本,對其起到的警示教育作用有限;再則,對其他志愿服務者而言不公平,可能讓其感覺到“獎罰不對等”;三則,會讓公眾看到對該領域的失信行為懲戒不力,有失志愿服務的社會公信力。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確保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真實性既是對志愿者利益的保護,更是對社會誠信的保護。必須以更加完善的制度、更加嚴格的追責問責措施來維護和保障志愿服務記錄的真實性和權(quán)威性。 一方面,應進一步完善志愿服務工作管理制度,在吸納和組織志愿服務者時,應認真進行篩選,堅決將那些動機不純、僅為榮譽和優(yōu)待而來的“偽志愿者”排除在外。對此,應進一步規(guī)范對志愿服務者的選用、登記、考評等工作流程,夯實相關管理人員的工作責任,確保志愿者隊伍的純潔性。 另一方面,應加大對失信者的追責問責和懲戒力度,確?!白坟煈徒湟粋€、教育警示一片”。尤其要綜合利用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和相關法律、紀律手段對投機取巧者進行追責問責,讓其付出足夠的失信成本。對此,必須增加公開透明力度,暢通舉報和投訴渠道,讓志愿服務者接受各界監(jiān)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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