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雖然沒有昔日“微博打拐”紅紅火火的喧囂,但公眾對于打拐議題的關注仍然不減?!队H愛的》和《失孤》兩部大片的熱播,也輕易就催下了不少觀眾的熱淚。有媒體于6月1日進行的網(wǎng)絡調查顯示,超過八成網(wǎng)友認為現(xiàn)在打擊拐賣人口的行為效果不理想,未能杜絕拐賣犯罪;九成網(wǎng)友支持“買拐同罪”,認為光打擊拐賣一方是不夠的。部分法學界人士也發(fā)聲力挺“買拐同罪”。 在刑事司法中“單打”拐賣方,顯系治標之策。筆者早在十余年前就曾撰文指出,“單打制”之下的“打拐”就像開著水龍頭拖地,一味要求拖地人努力拖地而不去想方設法堵住水源,不但徒增拖地人的負擔,也難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其時,公共輿論對“雙打”拐賣者與收買者也多有呼吁,但為何到了今天仍成為一個問題呢? 查現(xiàn)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對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其實已有明確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睆淖置嫔峡矗路饘召u收買的“雙打制”早已解決了。但問題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為何我們卻極少聽到有收買方被刑事追究的個案呢? 取證難、抓捕難等等,這些偵查工作中常見的“老大難”,在研究收買方中,其實都不是問題。我們經(jīng)??吹降那樾蔚故?,當被拐兒童被解救之后,當?shù)毓矙C關根本未對收買者立案,這算不算“有案不立”呢? 在立法上,我們能找到的一個解釋是,刑法雖然規(guī)定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卻又在此條中留下了一個尾巴,即“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边@里的“可以不追究”顯然是指已構成犯罪,但情節(jié)輕微可以免責。而且只是酌定的“可以”免責,并非肯定的“應當免責”。 之所以有此“但書”規(guī)定,立法者或是想盡可能保護被拐賣人的安全,鼓勵收買人善待被拐兒童,因此對“不阻礙解救”的收買方,采取了最大限度的寬大——免責。但這種鼓勵也會轉向另一面,那就是:消減了刑法的威嚴,無法達成對收買方的震懾作用。從司法實踐中看,對收買人“可以免責”在一些地區(qū)已被警方擴大化適用,異化成了“基本上都免責”。立法只是提供了一個“免責”的口子,警方卻把這個“口子”開得更大。 所以說,除了打擊拐賣犯罪“買方市場”的寬嚴程度仍需立法確定之外,執(zhí)法不嚴問題更應優(yōu)先解決。對拐賣犯罪的全面打擊,其實還不僅僅限于收買人,根據(jù)“兩高”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知他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買婦女、兒童的戶籍證明、出生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這一條指向的就是有關職能部門的執(zhí)法人員。如果這些執(zhí)法人員在發(fā)現(xiàn)拐賣線索之后,不是積極為拐賣行為洗地、背書,而是將線索導入偵查機制,必將大大打擊拐賣犯罪。 拐賣犯罪的刑事立案完善是重要的,健全責任機制使立法上的“雙打機制”(既打拐賣又打收買)能夠落到實處,也同等重要。要讓法律不致成為執(zhí)法者手中的橡皮泥,就得為執(zhí)法者戴上一只名叫“責任”的“鐐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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