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打拐應與完善法律并行
www.fjnet.cn?2012-06-20 17:27? 徐 娟?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近3年來,深圳市檢察機關對38件拐賣或拐騙兒童案件提起公訴,49名被告人得到應有的懲罰。然而,仍然有很多家庭遭遇了骨肉分離之痛,他們的孩子至今不知飄零何方。深圳市政法機關表示,要更加重視發(fā)動民間力量參與打拐,加強政府和民間的通力合作,推動社會各方面形成打拐合力,為孩子們鋪就一條回家的路。(6月19日《法制日報》) 近些年來,“隨手拍照解救乞討兒童”行動、“寶貝回家”尋子網(wǎng)站、“博愛童話園”等民間打拐力量異軍突起,成為官方打拐的有益補充,一批被拐孩子獲得解救。然而對于民間力量而言,打拐之路并不平坦,各種難題橫在面前,愛心行動也因此變得步履維艱。比如,打拐自愿者人數(shù)總量偏少,沒有固定資金來源,社會認可度低;在披露打拐信息的同時,容易出現(xiàn)對公民隱私權的侵犯;民間打拐缺乏應有法律支撐,手段有限,解救難度大;甚至還出現(xiàn)利用打拐,編造虛假信息進行詐騙犯罪,讓受害家庭雪上加霜,等等。 販賣兒童一個治安難題,常常存在民間阻力。由于“敵在暗處,我在明處”,僅僅依靠公安部門的力量,必然受到諸多的局限性。同時,打拐關鍵需要有力的線索,而這些線索就來自民間。從這個意義上,只有專門機關打拐和民間打拐密切配合、協(xié)同作戰(zhàn),解救被拐兒童才能取得突破性的進展。在保護好民間打拐熱情的同時,我們更要清醒地看到,民間打拐需要不止是義憤之情,更需要理性、科學、合法的方式。 筆者認為,最大限度地發(fā)揮民間打拐的作用,最大程度地規(guī)避現(xiàn)實存在的弊端,在很大程度上有賴于法律的完善。比如,從法律上賦予民間打拐組織以NGO(非政府組織)身份,給予資金扶助,推進官方與民間的合作;明確民間打拐的法定權利和義務,使之恪守法治精神,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活動;對公眾參與預防犯罪的行為加以規(guī)范,讓民間打拐行為有章可循,讓善舉能夠在法律框架下更有效地得到實現(xiàn);建立警民交流平臺,廣泛征集舉報信息,整合公眾掌握信息資源,挖掘對破案有幫助的線索;全面禁止兒童乞討,完善兒童救濟法律,等等。與此同時,還要加大對買方市場的打擊力度,遏制他們購買兒童的欲望,最大程度削弱賣方市場。 早在2008年全國“兩會”召開期間,就有人大代表指出,“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全國有近10萬名失蹤兒童”。每個丟失的孩子背后,都是一個家庭的滅頂之災,都是一場血淚的人間悲劇。如何讓被拐的孩子盡快回家,考驗著我們每個人的理性、善良和責任,更考驗著我們完善各項法律的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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