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廣州公證處多收了市民馮某1450元公證費,經(jīng)舉報,多收款項被責令退回。但涉事公證處給馮先生寄去“紅頭文件”,要其親自去領取退費。馮某認為,多收款是對方的錯,不應由自己前去領取。于是他也給公證處寄去一份個人名義的“紅頭文件”,要求對方送款上門。8月7日,“紅頭文件”寄出,而昨日,多收的款項已被返還。(8月10日《新京報》) 當我看到這則消息的時候不禁感嘆:這市民真是太有才了。報道稱,該市民自制的臺頭署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字樣的“紅頭文件”,無論是其行文格式,還是語氣措辭,都與正式公文如出一轍,讓我真想看看他那“紅頭文件”的真容。這個事說來確實挺有趣,但作為為人民服務的同志們看了,就不應該“一笑而過”,而是應該好好反思。 這件的原因是廣州公證處多收了公證費,雖然被“紅頭文件”帶來的笑意所掩蓋,但我們首先應該注意到這件事的緣由確實是公證處的失職。多收了群眾的費用,沒有及時地自我糾正主動退回多收款項,公證處是要負責的。先不說最惡劣的故意多收費的情況,就算是失誤引起的多收費,也應該被責問。這是工作不認真不負責的表現(xiàn),雖然后果不算太嚴重,但卻并不只是退款了事這么簡單,它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容忽視。 再者說,紅頭文件用對了嗎?向公民個人發(fā)紅頭文件,無疑是絕對錯誤的公文應用。公證處與市民不是上下級關系,而是中介機構(gòu)和服務對象的關系。公證處憑什么向一個公民發(fā)出紅頭文件?這明顯是“學業(yè)不精”,作為公證權(quán)威機構(gòu),連公文應用和處理這種分內(nèi)之事都不能正確應用,讓群眾如何相信你的辦事能力?只有對分內(nèi)工作足夠熟練,才能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 所幸,該公證處及時收到“紅頭文件”后及時“低頭”,將錢返還,而不是置之不理,甚至給馮某安個諸如“偽造公文”之類的罪名。若是沒有應對得當,必然又是一場軒然大波。說來,遇到這種情況,很少有機關干部會主動登門謝罪,但是用紅頭文件肯定是要不得的,要是換成一封致歉信并請當事人前來辦理或是打電話致歉,或許該市民也不會這樣應對了。 另外,從這件事情還應該認識到,作為群眾維權(quán)方式的重要性。雖然“自制紅頭文件”無法炮制,但如何正確有效維權(quán)依然值得深思。在我看來,任何矛盾都應該本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去化解,而不是鬧大才能解決問題。一味的上訪鬧訪固然得到了重視,但卻并不利于解決的問題。想要另辟蹊徑,開創(chuàng)創(chuàng)意性的維權(quán)確實不易,但我們還有法律武器不是嗎? 作為為民服務的干部必須要“沉下去”,打消心頭的優(yōu)越感,把自己真正當成一個服務者而不是管理者,做人都應該認真負責,何況是為民服務的干部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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