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下午,河北一8歲男童曉輝遭11名同學圍毆致死,涉事同學均不滿14周歲。警方披露稱,打人的幾名同學當日因閑來無事在村內(nèi)找人打著玩兒,恰好碰到曉輝便將其強行叫走并毆打。據(jù)了解,曉輝6歲即遭母親遺棄,父親在外打工,平時在校內(nèi)常遭高年級同學欺負。(7月9日《京華時報》) 被害人年僅8歲,卻慘遭11名同學的圍毆,并導致了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根據(jù)警方的說法,這些涉事學生是故意打人玩兒,與被害人之間并沒有什么矛盾和糾紛。問題在于,被害人已經(jīng)死亡,11名行為人卻因為客觀原因不能承擔刑事責任,這的確令人感到悲憤難平。 誠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边@也就意味著,未滿十四周歲的犯罪行為人,都是不負刑事任的。問題在于,即便法律規(guī)定明確,但卻不能契合公眾的內(nèi)心呼聲,處罰過輕成為了很多人的直接感受。 在此,法律與情理出現(xiàn)了沖突,法律的清晰規(guī)定下,犯罪行為人可以因年齡較小而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在公眾的情理視野中,毆打他人致死,卻可以逍遙法外,讓人不禁對法律頓生失望。況且,每個人都知道,即便11名行為人的家長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出現(xiàn)難以履行的情況,賠償也只能面臨著“法律白條”的尷尬。 其實,之所以在14周歲以下不承擔刑事責任,原因就是考慮行為人的主觀認知、思想認識以及身體生理等,在這個階段還處于不成熟狀態(tài)。但是,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如今的未成年人在身體心理等方面,已經(jīng)與之前的狀況不同。比如,近幾年來,很多強奸案件中,行為人都是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那么,在此情況下,如果因為未滿14周歲而不承擔刑事責任,肯定讓公眾感到不合理。 坦白而言,當公眾的內(nèi)心的情理與法律規(guī)定出現(xiàn)沖突,就有必要反思法律的短板和不足之處。誠然,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應該得到保護,但是并不需要一定要免除其刑事責任。該群體中的很多未成年人,心理和身體都已經(jīng)趨于成熟,對于自身行為可能產(chǎn)生的后果,應該有個清醒的認識。在此,14周歲以下的犯罪行為應該在較輕的幅度內(nèi),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從而對他們起到警醒和提示作用,這并無不可。 說到底,對于某些暴力行為,如果只是因為年齡偏小,而得到法律的照顧和恩惠,就不能威懾暴力行為的產(chǎn)生。因此,法律應該在受害人與行為人之間找到利益平衡點,不能讓被害人的利益傾向天平的下端,這才是法律正義與公平的應有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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