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協(xié)原副主席黃志光索取百萬款項捐往寺院,廣州中院因其“慈善”行為未認定該筆款項屬于受賄,10日,廣州市檢察院對此提出了抗訴,這起披上慈善“外衣”的“權(quán)力贊助”也引起了輿論一片嘩然。 據(jù)報道,黃志光當庭陳述稱,2008年,雞鳴寺住持找到黃志光,稱寺廟沒有錢修大佛,希望黃志光幫忙找商人捐助,此后,黃志光和商人李亞鶴聊起此事,李亞鶴表示同意,并當著黃志光之面以黃志光之子的名義捐助雞鳴寺100萬元,黃志光對此表示認可。 我國《刑法》明確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至于將賄款用于何處的問題,并未成為刑法規(guī)定受賄罪的構(gòu)成要件。 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任何司法機關都無權(quán)對犯罪行為的情節(jié)做出超出法律之外的“解釋”。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策表示,在黃志光一案中,其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索取100萬的行為確鑿無疑,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怎能因贓款最終流向寺廟就既往不咎、置法律客觀事實于不顧呢? 此外,案件報道細節(jié)顯示,100萬元現(xiàn)金曾由黃志光之子拿回家中。對此,宋策認為,黃志光其實擁有100萬的處分權(quán),款項的歸屬也就發(fā)生轉(zhuǎn)變,加上黃志光此前主動與商人商討捐贈之事,證明其黃志光對款項具有“心照不宣”的主觀故意,如果用款項處分方式來抹殺其權(quán)力尋租的本質(zhì),實在是混淆了法律適用的邏輯。 而且,任何司法判決都應導向良性的社會效果。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曾公開強調(diào),要把遏制腐敗蔓延勢頭作為重要任務,以零容忍態(tài)度懲治腐敗,形成有力震懾,營造不敢腐的氛圍。而反觀黃志光一案,如果類似“受賄固然犯罪,慈善即可抵罪”的價值取向蔓延,可能導致越來越多的貪官因“有路可退”而有恃無恐,以捐贈、扶貧、公務等冠冕堂皇的理由來銷贓,甚至助長洗錢行賄等亂象,負面效應不容小覷。 濫用職權(quán)的貪官走上法庭,客觀公正的審判自然成為民之所盼,但若“用于慈善”的荒謬理由也能為權(quán)力尋租開脫,不僅有損法律的理性和權(quán)威,也與中央反腐要求的零容忍、伸手必被捉的高壓態(tài)勢相違背。 退一步來看,把利用職權(quán)所得錢財捐給寺廟確實比自己揮霍的社會危害輕,但不要忘記,“諸惡莫作,眾善奉行”也是佛理要義之一,在佛堂前,人間的供養(yǎng)應該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佛祖恐怕也不會對來路不正的贓款供奉“大發(fā)慈悲”而給予佑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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