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fā)函向法院求情是對獨立審判的干涉
www.fjnet.cn?2013-10-23 07:04? 楊 濤?來源:北京青年報 我來說兩句
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qū)古寨村發(fā)生違法強拆事件,一村民被強拆者棒擊致死。事發(fā)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武瑞軍等17人獲刑,被告人不服上訴。此案歷時近3年,今年9月,太原市中院依山西省高院裁定重審此案。死者家屬、復旦大學在讀博士孟建偉在庭審時發(fā)現(xiàn)了兩份由事發(fā)當?shù)卣l(fā)給兩級法院、請求“慎重量刑”的函。 如果是法院的同級政府或者上級政府,可能就根本不用勞心向法院發(fā)公函求情了。他們直接向法院作指示,因為同級法院的人、財、物往往為同級黨政部門控制,法院不可能不尊重當?shù)卣囊庖姟K?,向法院發(fā)公函求情的往往是法院的下級政府。 如此次向山西省高院和太原市中院發(fā)公函的,是太原市晉源區(qū)人民政府。比起政府直接干預法院審判而言,發(fā)公函求情之類,畢竟體現(xiàn)的關系是法院在上,政府在下,法院相對政府而言還是具有一定權威的,雖然這種上下關系僅僅是因為行政級別高下所決定的。 但是,即便是自下向上的一種“求情”,而不是直接的行政干預,也是對司法獨立審判的干涉。太原這起案件,是一起刑事案件,一方是打死人的被告人,另一方是受害者,雙方如果感覺處理公平,完全可以在法庭上公開辯論,闡述自己的主張,不能謀求法外的勢力來干涉法庭審判。而政府是公眾的政府,不是某一方當事人的政府,政府理應站在不偏不倚的立場,帶頭支持法院公正審判,不對法院的審判說三道四。太原市晉源區(qū)人民政府向兩級法院發(fā)公函,為被告人求情,讓人如何相信政府能公正呢? 而且,政府公函往往以“維穩(wěn)”為名求情,暗藏威脅,更是對法院公正審判帶來負面陰影。太原市晉源區(qū)的公函中提到,武瑞軍在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后,其家屬一直不服判決,多次到區(qū)及有關部門上訪,并提出減輕量刑的訴求。用“維穩(wěn)”來向法院施壓,法院不可能不考量,問題在于,“維穩(wěn)”并非法定因素,用“維穩(wěn)”來為被告人減輕量刑,于法無據(jù)。 因此,政府向法院發(fā)公函向被告人求情是應當絕對禁止的。只有一種情況下,政府可以向法院發(fā)公函,就是政府作為證人向法庭作證,比如說被告人系政府工作人員,政府可以發(fā)文證明他的主體身份,他的收入情況,他平時的一貫表現(xiàn),等等。否則,政府以任何形式向被告人求情,都有違政府自身的職責,影響到政府公信力,也會干擾到法院的公正審判,更會影響到公眾對于法院公正審判的信心。 楊濤(江西 檢察官) |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 [ 10-22]太原晉源發(fā)函懇請法院對強拆致死嫌犯慎重量刑
- [ 10-21]城管強拆被潑硫酸續(xù):城管是否打人陷羅生門
- [ 10-19]八旬老人與強拆人員起沖突 誰人強拆仍無法求證
- [ 10-18]福州八旬老人與強拆人員起沖突 強拆通知無落款蓋章
- [ 10-18]福州八旬老人與強拆人員起沖突 強拆通知無落款蓋章
- [ 10-14]最牛違建“遭遇”強拆 誰該反思?
- [ 10-13]鞍山政府強拆被指暴力:凌晨3點行動 鏟車強推
- [ 10-12]趁國慶長假期間搶建 晉安樟林村4處違建被強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