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連帶責任不能避重就輕
www.fjnet.cn?2013-08-28 17:52? 林 蕭?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2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舉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二審。針對大量虛假廣告充斥電視節(jié)目、明星代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草案初審稿與二審稿均強化了虛假廣告發(fā)布者的連帶責任。全國人大法律委有關負責人解釋,這意味著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也應承擔民事責任。(8月27日《新京報》) 這年頭,虛假廣告滿天飛,尤其是明星代言廣告更能吸引民眾眼球和購買欲,《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擬規(guī)定代言人對虛假廣告承擔民事責任,可以說是法律的一大進步。如果能將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連帶責任執(zhí)行到位,無疑會有助于更好地規(guī)范廣告市場。 以往,明星代言廣告一度成為虛假廣告的“重災區(qū)”,消費者面對明星大腕的特殊地位,“上當”后往往只能自認倒霉,甚至有關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到底該不該擔責,都曾成為輿論爭議的焦點。從法律的層面來說,讓廣告代言人負連帶責任,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因此用法律進行約束具有積極意義。只不過,倘若一味將連帶責任轉嫁到明星身上,對于明星來說并不公平,因為按照《廣告法》的規(guī)定,任何形式的廣告,發(fā)布前都需經過相關部門審批,獲準發(fā)布卻演變成了虛假廣告,明星在這個過程中只是起到代言作用,絲毫不能影響廣告的真假,明星也有可能成為其中的受害者。追究連帶責任,明星代言之風雖然會有所收斂,但虛假廣告仍然會泛濫成災,“連帶”忽略了監(jiān)管部門這一“中樞”,顯然有避重就輕之嫌。 虛假廣告得以傳播,背后有一個完整的鏈條,與廣告經營者、設計、制作、發(fā)布者等都有關聯。此前規(guī)定廣告經營者發(fā)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此次修正案草案雖然增加了廣告經營者、發(fā)布者、明星代言負連帶責任,但對于如何“連帶”,處罰的措施如何,都缺乏相關的細則,這也就意味著具體到執(zhí)行,很有可能因缺乏操作性而中途“夭折”。 從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huán)境的角度來說,修正案草案還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在規(guī)定“連帶責任”的具體細則的同時,必須把監(jiān)管部門承擔相關責任寫進條款,否則法律的修正意義將會大打折扣,對于遏制虛假廣告只能是隔靴搔癢,而無法根治這一“頑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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