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也應受嚴懲
www.fjnet.cn?2013-04-13 10:15? 朱忠保?來源:廣州日報 我來說兩句
媒體披露,據(jù)《起訴意見書》顯示,山東原副省長黃勝至少涉嫌21宗受賄行為,其中8宗“體制內(nèi)”的權(quán)錢交易,總計受賄1223.922153萬元。目前多位涉案德州官員仍在履職,有證據(jù)顯示,在涉及干部提拔任免問題上,黃勝曾給予這些官員幫助。(4月12日《21世紀經(jīng)濟報道》) 一直以來,我國對行賄與受賄二者的處理上,總是輕行賄而重受賄,原因之一是行賄是因為被逼無奈,不行賄不行,不行賄就辦不成事。但事實上,行賄并不都是被逼無奈,許多行賄者都是主動行賄,是要謀取更大的好處與利益。 通過行賄當上更大的官,其實質(zhì)相當于花錢買官,是一場權(quán)錢交易,也是嚴重的腐敗行為,同樣應該受到嚴厲查處。即使是企業(yè)向官員行賄,同樣也是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而非被逼無奈。如據(jù)檢方指控,2002年年底到2011年3月,黃勝接受山東德州百貨大樓(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楊維星的請托,為德百公司的百貨大樓、天衢購物中心、澳德樂時代廣場等建設(shè)項目減免相關(guān)費用,幫助企業(yè)謀利,這樣的行賄行為哪來半點兒被逼? 因此,在行賄與受賄的鏈條上,只查處受賄人,而不查處行賄人,既是不公平的,也在客觀上助長了行賄風氣。一定程度上說,沒有行賄,也就沒有受賄;行賄是源,受賄是果,無源也就無果。只查賣官,不查買官,公平何在?因此,在查處打擊行賄與受賄時,必須堅持二者一視同仁,既從嚴懲處受賄行為,也嚴厲打擊行賄行為,斷了行賄受賄的源頭,也就有利于減少受賄了。 這些年來,反腐敗利劍一直高懸,對于受賄行為查處一直堅持從嚴,為什么行賄受賄反而越查越多,買官賣官事件不斷,情況越查越嚴重?是否與嚴懲受賄、輕處行賄的思路有關(guān)? |
- 責任編輯:唐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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