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不能成為無限減免刑責的理由
www.fjnet.cn?2012-07-02 16:34? 余明輝?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今年4月19日至4月29日,一則《東??h富二代寶馬車酒駕撞死孕婦,一尸兩命》的帖子被網絡炒得沸沸揚揚,引起全國網民關注。今天上午,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肇事司機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海支公司賠償5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111075.44元。此前,經法院調解,原被告已經就賠償事宜達成諒解,被告人一次性賠償5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120萬元。(法制日報6月28日) 積極對逝者及親人、家屬進行民事賠償,體現(xiàn)了過錯一方的認錯態(tài)度。但是,對于一個酒后駕車、造成一尸兩命且棄車逃逸的肇事者來說,僅僅的積極民事賠償,就可成為減免刑責、判處緩刑的理由嗎? 我國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還規(guī)同時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0〕33號),肇事司機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車,造成一尸兩命,且事后逃逸,被認定全責,需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并以交通肇事罪論處,且應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法院判處肇事司機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定性準確,但判處的刑期,明顯與法律的規(guī)定和肇事者的違法犯罪情結不符,刑事處罰明顯偏輕,屬于適用法律條文不當,需要糾正。 關于民事賠償,不是完全不能成為獲得刑事免責的理由 ,而是要有一個法律規(guī)定的限度,自由裁量權的使用也要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而且要合情合理。在本案中,即使肇事者李某某的積極民事賠償可以予以獲得減免刑責,只是按照有關法律條款的規(guī)定和相關解釋,李某某至少屬于“酒駕”和“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guī)制范圍。也就是說,李某某的刑期應至少在7年左右,而不是所謂的三年,且還是緩刑,這與目前的整治醉駕的氛圍和要求不合,與李某某這一事件引起的惡劣社會后果所需要的處置力度相差太遠,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與法制精神相悖。 況且,由于肇事者事前進行了巨額民事賠償,事后的判決又如此之輕,雖然報道和法院的判決書里并沒有說明這是由于積極民事賠償而獲得一定的從輕處理結果,但如此嚴重的交通事故,如此的判決,讓人第一個想到的不免還是金錢起了作用,民事賠償成了獲得無限刑事免責的理由,這需要有關方面給公眾一個快速的、詳盡的合情合理的解釋。 |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 [ 06-06]不該讓“放蛇歸野”的放生客賠償
- [ 06-04]合理維權渠道受堵 現(xiàn)行賠償制度粗放無力
- [ 06-04]讓旅客滿意,賠償并非萬能
- [ 04-18]航空維權漸走極端 杜絕攔飛機先要改變過低賠償
- [ 03-28]賠償1000元別成了論文抄襲動員令
- [ 03-23]不要誤讀“醉駕傷人保險賠償”的司法善意
- [ 03-23]醉駕傷人商業(yè)保險能否也賠償
- [ 02-28]公車私用出車禍,單位不該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