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市一副縣級官員邵某從擔任鄉(xiāng)鎮(zhèn)副職時就開始貪污公款接受賄賂,還在離任前與同伙訂立攻守同盟,數(shù)次進行反調(diào)查“演習”。近日,邵某因犯貪污罪和受賄罪被判刑6年。(11月24日《楚天都市報》)
都說做賊心虛,這當個貪官心也不踏實。在大肆貪污公款、笑納賄賂的同時,還要處心積慮,隨時提防著東窗事發(fā)。不僅自己處處謹慎,盡量不留蛛絲馬跡,還與同伙結(jié)成攻守同盟,商定應對調(diào)查之策,時不時來個反調(diào)查演習??蓢@“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性命”,自以為高明的邵某,最終未能逃脫鋃鐺入獄的下場。貪官的攻守同盟,如同二戰(zhàn)時期的“馬其諾防線”一樣,成為了街談笑柄。
這也正應了那句古話“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在正義的陽光面前,任何見不得人的伎倆都不過“浮云”而已??v然是苦心經(jīng)營的攻守同盟,也注定是螳臂當車,被人唾棄。然而,我們又不能僅僅把這當個笑話。事實上,倒掉的貪官同盟也具有解剖價值,它在傳遞一個強烈的信號,反腐倡廉工作正在遭遇高智商犯罪的挑戰(zhàn),亟待祭出以招拆招的破解之策。
有專家研究表明,盡管中央和地方在不斷加大治理腐敗的力度,但貪官腐敗潛伏期卻在逐漸增加。從1978年至20世紀90年代中期,貪官的平均潛伏期在2至3年;從20世紀90年代末至本世紀初期,腐敗潛伏期大幅度攀升,達到了5至6年;而近年被調(diào)查的省部級干部犯罪案件中,平均潛伏期為6.31年,最長的達14年。造成這一現(xiàn)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腐敗行為越來越隱蔽,從一手交錢一手辦事的直接腐敗,向沖賬套現(xiàn)、期權(quán)腐敗的間接腐敗發(fā)展外,腐敗分子呈現(xiàn)集團化趨勢,成員之間的相互包庇,結(jié)成攻守同盟,也是主要原因。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在阜陽市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利用公共權(quán)力為自己、自己的家族和自己身邊的小集團謀取不正當利益,建立了一個隊伍龐大、生死與共的“腐敗聯(lián)盟”,其持續(xù)作案時間長達10年。
貪官的攻守同盟是有組織有預謀的職務犯罪,社會影響惡劣,案件性質(zhì)嚴重。腐敗分子在政治上拉幫結(jié)派,經(jīng)濟上相互牽連,對內(nèi)實行“專業(yè)化”的分工合作,對外則步調(diào)一致互相庇護,呈現(xiàn)出明顯的集團特征。不但給反腐、監(jiān)督工作帶來難度,更嚴重威脅群體抗腐免疫力,破壞政壇生態(tài)。
最堅固的堡壘,往往是從內(nèi)部攻破。同樣,要想破解貪官攻守同盟,也要從內(nèi)部入手,斬斷利益鏈條,實行各個擊破。事實上,貪官的結(jié)盟,不過是建立在利益共享基礎上的松散組織,往往是“有福同享”易,“有難同當”難。共同腐敗時稱兄道弟,海誓山盟,一旦東窗事發(fā),大禍臨頭,便會做鳥獸散,以求自保。前不久,原河南省西平縣委書記王廷軍在獄中哀嘆:“行賄人‘啥時候也不會說出去’的承諾靠不住”,就是生動的注腳。
著名的“囚徒困境”,就說明了為什么甚至在合作對雙方都有利時,保持合作也是困難的。反腐倡廉工作就要抓住這一點,讓所謂的攻守同盟土崩瓦解,讓更多的貪官更早地暴露出來。當下,“污點證人”概念亟待引入我國司法體系。對于為國家公訴機關作證的涉案人,給予免受刑事追訴或減輕、從輕指控的待遇。在腐敗越來越隱蔽和集團化的今天,建立“污點證人”制度,有望成為破解貪官同盟的法寶。不僅能提高反貪效率,降低辦案成本,也能夠順藤摸瓜,拔出蘿卜帶出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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