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作海家鄉(xiāng)又出錯案,5農(nóng)民蒙冤3年!2007年,商丘市柘城5村民因涉嫌搶劫、輪奸被抓,2008年11月商丘中院對5人作出有罪判決,其中最高刑期為死緩。2009年8月,河南省高院二審裁定發(fā)回重審。在警方補充偵查期間,今年5月,柘城縣公安局接待了5人家屬的上訪,并對案件進行評查。在重新偵查中查獲真兇,5村民涉嫌搶劫輪奸的事實不能認定。目前,5村民已拿到相關賠償(9月9日《中國青年報》)。
不用說,柘城縣公安局對5人搶劫、輪奸案的主動評查,重新偵查,及時查獲犯罪真兇,與當?shù)亟衲?月曝出的趙作海殺人冤案不無關系,是趙作海案對當?shù)厮痉C關深刻觸動和大力推動的結果。
但不管怎么說,由一起錯案的暴露促使糾正執(zhí)法問題,讓另一起錯案得到及時糾正,這于公于私都有好處,值得肯定。然而,柘城縣在處理錯案中的一些表現(xiàn)卻令人失望,特別是對蒙冤者提出“三不”要求實施封口,讓人懷疑對待錯案的真誠態(tài)度。
據(jù)報道,幾天前,一名官員給當事人的一位代理人打電話,要求代理人做被告家屬的工作并約法三章,一是出來后不能上訪,二是不能接受媒體采訪,三是不能提出國家賠償。或許是當?shù)赜嘘P部門吸取了不久前趙作海案轟動全國、給商丘及河南司法機關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教訓,這次計劃周密,行事低調(diào),甚至還在“取保候審”期間就對5名蒙冤村民進行了賠償和補助,讓他們“都很滿足”,從而“心甘情愿”地配合封口。
作為個人,被蒙冤的5位村民及其家屬可以不計前嫌,默默承受委屈和痛苦,但作為社會,尤其是以法治為基本價值取向的社會,卻不能對司法機關特別是司法人員故意制造(本案中DNA鑒定結論已排除了5人的強奸犯罪嫌疑,但該結論被刑警大隊副大隊長余鵬飛隱匿,涉嫌故意制造錯案)的冤假錯案淡然處之,更不能容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濫施淫威,壓制公民言論,剝奪合法權利。雖然蒙冤者已獲賠償和道歉,但他們依法享有異議的權利。對他們的遭遇,他們既有權尋求法律救濟,也有權鳴冤和發(fā)表評論。當?shù)叵嚓P部門憑什么要求他們“不上訪、不接受采訪、不提出國家賠償”?對于5位蒙冤村民來講,蒙冤入獄是公權力濫用的結果,平反昭雪后被封口,意味著同樣承受著公權力的濫用。
其實,從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角度看,不僅不能對蒙冤者封口,司法機關本身也應該全面公開錯案的相關信息,包括錯案到底是如何發(fā)生的,是誰和什么直接催生了這一重大冤案,問題出在哪一環(huán)節(jié),有哪些經(jīng)驗教訓值得吸取,以及真兇是如何查獲的,對蒙冤村民是如何平反昭雪的,支付了多少國家賠償金,包含哪些賠償項目,依據(jù)什么標準,所有這些都應當公之于眾,接受人民監(jiān)督。這既關系到司法機關改錯糾錯的誠意,有無表面文章敷衍了事的傾向,也關系到司法公正是否充分尊重公眾知情權,能否讓人看得見,司法機關有無不當打壓公民權利或者因為自己犯錯而拿國家利益做交易的情況。而柘城的“三不”封口,致使公眾對冤案的全部信息無從知曉,無從監(jiān)督,永遠深陷迷霧之中。表面上看,這樣做是保住了當?shù)氐男蜗蠛兔孀?,但實際上卻敗壞了聲譽,損害了地方形象,恐怕終究是得不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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