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家賠償法的修訂來說,最關鍵的,就是要讓張尚強們以及更多的普通公眾能夠進入博弈平臺,只有普通公眾的利益訴求得以充分表達并進入立法視野,才能有效中和官員們的“自留后路”。賠償申請人已經(jīng)在用他們的悲苦際遇,吸引媒體的關注從而表達出民眾訴求,這里的每一個張尚強都在催促著國家賠償法的修訂。
四川籍到深圳務工者張尚強本來替老鄉(xiāng)說情,不料被冠以“敲詐勒索”的罪名被關押進深圳南山看守所達211天。經(jīng)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11月5日,南山區(qū)檢察院終于認定張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張尚強遂向檢察機關申請國家賠償,遭到南山區(qū)檢察院的拒絕。
申請國家賠償之路山高水長,張尚強才剛剛啟步。在程序上,他也還可以經(jīng)過申請復議來討回公道。但前景如何,無從預測。這樣的個人際遇,在現(xiàn)行《國家賠償法》下,曾被、也將被一次次復制。只有少數(shù)張尚強們,能夠進入媒體的視野,幸運地得以曝光,進而為我們所知。
對《國家賠償法》的批評乃至聲討,光“時評”就可車載斗量。這部法律最著名的別稱,叫做“國家不賠償法”。幾度啟動的修法也受阻于既得利益者的阻礙。所謂“既得利益者”,其實就是作為賠償關聯(lián)人或潛在賠償責任人的官員們。人很難不犯錯,官員也一樣。以前瞻的眼光為自己留好退路,是經(jīng)濟人的選擇,也是這些掌握或有可能影響國家立法權的官員們最經(jīng)濟的選擇。但犯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錯再錯。將張尚強們擋在國家賠償?shù)拈T外,正是一錯再錯。無辜蒙受211天失去自由之苦,張尚強卻還要在申請賠償之路上被動領取來自賠償義務部門的二次傷害。這樣的災禍,必須藉由立法加以校正。
國家賠償本不應這么難。因為國家賠償?shù)膶嵸|(zhì)就是由國家來先承擔法律責任,并支付賠償費用。由國庫開支的國家賠償在絕大多數(shù)地區(qū)都不存在“揭不開鍋”的窘迫,對于日漸豐盈的中央財政來說,國家賠償“不差錢”。媒體還曾多次披露一些省份和城市在財政安排中準備的國家賠償專項經(jīng)費花不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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