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獲得通過。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A8版)
精神賠償成為“侵權責任法”的一大亮點,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和保護人權的立法理念。不過,要看到“侵權責任法”以“嚴重精神損害”來界定是否構成精神損害以及是否可訴精神損害賠償,這就為這一規(guī)定留下了過多的自由裁量空間和法律空隙,需要通過實施細則或法律解釋等細化制度予以規(guī)范,否則,其執(zhí)行力可能大打折扣,也不利于保護公民的精神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guī)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痹谝酝囊恍┡欣校磺趾θ苏埱罅藲埣操r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其本人或親屬就不能再要求精神賠償金。如果繼續(xù)執(zhí)行這一法律解釋,就可能出現(xiàn)一般情況下,即便被侵害人及其親屬遭受嚴重的精神損害,也只能拿一不拿二,得不到單獨的精神賠償金。因此,應通過細則規(guī)定,精神損害訴訟請求不再“寄生”于其他侵權行為而捆綁提起訴訟,應獨立成為侵權行為訴訟。既可以與其他侵權訴訟一并提出,要求合并賠償,也可以單獨提出,單獨賠償。但考慮到節(jié)省司法資源與訴訟成本,對兼而有之的多項侵權訴訟請求原則上應同時提出。
如何界定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特別是孤立的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成為執(zhí)行“侵權責任法”的關鍵節(jié)點。不妨借鑒美國的具體法律規(guī)定:一、行為人的行為是極端和粗暴的;二、故意傷害是嚴重的;行為導致的精神損害也是嚴重的?!皩е戮駬p害的也是嚴重的”這一核心要件應由專家確定不同的等級,分別規(guī)定為嚴重、比較嚴重和特別嚴重。針對個案應由專家進行嚴格的鑒定,供司法裁決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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