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diào)崗降薪員工可拒絕 龍巖去年有655起勞動糾紛
fzmjx.cn?2013-05-07 09:10? 康澤輝?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案例2 遇“惡意”員工 企業(yè)有苦難言 楊某,本在龍巖一家物流公司當駕駛員,干了11個月,雙方?jīng)]有簽訂勞動合同。去年6月離職后,楊某說公司沒和他簽合同,將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楊某與物流公司勞動關系成立,楊某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但物流公司喊冤,說楊某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這可能是楊某的惡意起訴。 這家公司說,楊某此前曾在廈門一家物流公司供職,同樣沒簽訂勞動合同,離職后也申請了勞動仲裁。但是物流公司沒能提供書面形式要求楊某簽訂合同的其他證據(jù)。 最后,法院判決,物流公司應當向楊某支付自工作11個月的二倍工資,除去原先支付的,還得再補上一倍工資差額61938.15元。誅法官提醒: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 物流公司主張遭遇 “碰瓷式維權”,但依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若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
- 責任編輯:陳曉青
- 打印
- 收藏
- 發(fā)給好友
- 【字號 大 中 小】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相關新聞
- [ 05-02]漳平市人大開展勞動合同法執(zhí)法檢查
- [ 05-01]新勞動合同法能否讓勞務派遣工不再"低人一等"?
- [ 04-25]公司老板簽發(fā)的聘任書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 [ 04-24]公司老板簽發(fā)的聘任書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 [ 04-19]公司單方發(fā)出的聘任書不是勞動合同 需付雙薪
相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