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窈 隨著新農(nóng)村的建設發(fā)展,農(nóng)村地區(qū)的騰退搬遷改造不斷增加,拆遷利益中包含了安置房及補償款。 因拆遷帶來的巨大利益,導致了各種拆遷利益分配相關糾紛多發(fā)。一家人尚可協(xié)商,若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拆遷,嫁入的女方離婚后要求分割拆遷利益的,是否還能獲得相應利益呢?筆者結合以下案例對拆遷中的情況予以分析。 公婆房屋被拆遷,前兒媳拆遷利益有哪些 王某與趙某于2005年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子小濤(化名),二人于2014年經(jīng)法院調解離婚。 二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趙某之父的名義申請,對趙某父母建造的宅基地進行了房屋拆遷,趙某之父作為被騰退人簽訂拆遷協(xié)議,該協(xié)議上的被安置人為趙某父母、趙某、王某、小濤,共給付他們安置房4套,拆遷補償款60余萬元。 王某、小濤以其為被安置人為由,將趙某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安置房屋并支付補償款26萬余元。趙某則表示此次拆遷是按照宅基地置換的,認為安置房屋及補償款與王某及小濤無關。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趙某、王某、小濤不是被拆遷房屋所在宅基地的申請人,且未對房屋建設出資出力,因此不享有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按照本案中搬遷騰退方案規(guī)定的標準,宅基地面積置換的回遷安置樓房應歸被騰退人所有。但王某、小濤是拆遷協(xié)議上寫明的共居人,因此對拆遷所得的補償款應享有相應權利,法院據(jù)此判決王某、小濤獲得拆遷補償款20余萬元,駁回了其他訴求。 □ 法官提示 婚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拆遷,離婚后女方能夠分得的拆遷利益,主要根據(jù)具體的拆遷政策、拆遷協(xié)議及女方婚后對于被拆遷房屋翻擴建的貢獻情況,綜合考慮夫妻雙方婚姻存續(xù)時間等其他因素進行分配。 本案中,因為安置房屋是根據(jù)宅基地1:1置換所得,則安置房屋及與宅基地相關的補償款應由宅基地建房批示上的申請人和共居人共有。建房、翻建、擴建出資出力的被安置人可享有關于地上建筑物對應的補償款。若女方既不是宅基地建房批示中的申請人,又對建房無任何貢獻,則僅能獲得針對被安置人口的補償,比如周轉費。 購房指標被占用,前兒媳主張補償獲支持 吳女士與竇先生系夫妻,生有一女小竇,雙方于2014年離婚。 2006年,竇先生之父的宅基地上房屋拆遷,其作為被騰退人簽訂騰退協(xié)議,該協(xié)議上被安置人為竇先生父母、竇先生、吳女士、小竇。該次拆遷以被騰退人的現(xiàn)有實際人口為基數(shù),按照每人45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安置面積,竇先生后購買安置房屋兩套,面積分別為:119.42平方米和93.39平方米,取得100余萬補償款。 吳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取得一套安置房屋的使用權或者補償其購房指標的相關利益。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本案當事人每人均享有45平方米的安置房購房面積,只有具備該購房指標才能取得相應面積的安置住房。 本案吳女士作為被安置人之一,享有相應的安置房優(yōu)惠購房指標。同一宅基地上的被騰退人只能一并進行定向安置,但吳女士并未明確表示放棄其享有的購房指標,且竇先生、竇先生父母、小竇在實際購買安置房屋時確實使用了吳女士的部分購房指標,但其所享有的購買安置房的購房指標不足以對訴爭房屋享有排他性的權利,故法院對其要求享有訴爭房屋排他性使用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但考慮到購房指標作為購房的優(yōu)惠條件,包含一定的財產(chǎn)價值,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法院根據(jù)吳女士安置購房指標實際被使用的情況,判決竇先生、竇先生父母、小竇對其進行相應的折價補償。法院據(jù)此判決吳女士獲得拆遷補償款15萬元,駁回其他訴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