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下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宋秀巖向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作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說明。反家暴法(草案)確立了反家暴工作“預防為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原則,建立了強制報告制度、告誡書制度和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家是每個中國人的“根”,家安國可安?!凹彝ケ┝ξ:彝コ蓡T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響社會的安全和穩(wěn)定?!彼涡銕r說,反家庭暴力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為了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wěn)定,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的意識和能力,加大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力度,有效預防和依法處置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十分必要的。 宋秀巖介紹,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送審稿)》,于2014年3月報請國務院審議。法制辦廣泛征求了中央有關單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赴地方進行調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對送審稿進行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預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草案確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規(guī)定國家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活動,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lián)合會、中小學、用人單位應當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lián)合會、醫(yī)療機構應當將反家庭暴力納入業(yè)務培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城鄉(xiāng)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配合協(xié)助,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家庭糾紛。 為了及時發(fā)現(xiàn)和制止家庭暴力,草案規(guī)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草案規(guī)定中小學、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guī)定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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