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老人就業(yè)的維權隱患
鄭州市高新區(qū)法院民二庭庭長高曉明說,最近法院審結的勞務官司中,“退休打工族”與企業(yè)產生勞動糾紛的數量在不斷上升。
針對張阿姨這次敗訴的原因,高曉明庭長從法律角度進行了解析:首先,老年人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張阿姨的年齡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不在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也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其次,勞動法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張阿姨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已經違反了前述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其退休后與其他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當屬無效。
此外,老年人“再就業(yè)”也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只有“職工”才屬于工傷事故的主體范圍,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自然不能成為職工,也不再是工傷保險條例所保護的對象。
老人再就業(yè)要簽勞務合同
目前,我國勞動合同法未將退休再就業(yè)人員納入保護范圍,用人單位和返聘人員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主張權利和承擔義務。由于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場引導機制,老年人再就業(yè)一般都是靠朋友或者熟人介紹,而通過這種“地下操作”的找工作方式,老年人十分容易吃“啞巴虧”,遭遇年齡歧視、隨意解雇等問題,即使是勞動部門也很難為老年人維權。
那么,有不少退休后的老年人身體狀況良好,又有一技之長,他們如果希望發(fā)揮余熱,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勞動權利呢?高曉明庭長提醒說,根據法律規(guī)定,像張阿姨這樣的老年人退休后應聘,應該與用人單位簽訂雇傭合同,明確雇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yī)療、其他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這樣,在發(fā)生糾紛后,退休人員就可以按照我國合同法(并非“勞動合同法”)來爭取權益,有關部門也可以依照相關法律和憑據斷案說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