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誹”而成之為罪具有諷刺意味
來源:東南網(wǎng) 2012-01-16 編輯:林洪熙
什么叫“誹”?“誹”與“謗”連用,合稱誹謗?!爸r”是公開指責,“誹”則是背地非議。誹謗有罪,乃是因為捏造事實,并對別人構(gòu)成了實際上的傷害。舉一個例子說,“人或毀(直)不疑,以為盜嫂”,直不疑(漢景帝時的御史大夫)只說“我乃無兄”。無兄自然無嫂,既無嫂可盜,又何以“盜嫂”?直不疑本來是可以告他們一個誹謗罪的,因為說他“盜嫂”的無中生有,很可能會使他討不到老婆升不了官。反過來說,倘若直不疑有兄有嫂并且確實有過“盜嫂”的劣跡,人家當面指責或背后非議,卻又何罪之有。無論對事對人,都應好處說好,壞處說壞。如果僅僅是當面指責,或背后非議就有罪,恐怕本身就說不通。且不說唐堯時“朝有進善之旌,誹謗之木”,就是在漢文帝的時代,也還廢除過所謂的“誹謗”、“妖言”之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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