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工資9月發(fā)放個稅按3500元起征
來源:羊城晚報 2011-08-08 編輯:唐麗萍
也就是說,是按新標準還是舊標準扣除,以“實際取得”工資薪金的時間來判斷。據(jù)稅務部門解釋,“實際取得”是指員工實際收到工資的時間,而不是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的歸屬期間。 例:某單位于2011年9月8日向員工發(fā)放當年8月份的工資收入(扣除“三險一金”)5500元,并扣繳其應納個稅款,在2011年10月10日進行納稅申報。由于員工實際取得工資時間是9月1日之后,因此,應適用新的3500元費用扣除標準來計算繳納個稅,即該員工應納個稅額=(5500元-3500元)×10%-105=95元。 另外,在公告中,稅務總局還就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并明確企事業(yè)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的規(guī)定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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