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張傳權(quán),因受賄290余萬元,另有上百萬元的巨額家庭財產(chǎn)不能說明合法來源,于7月1日被池州市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15萬元。張傳權(quán)的受賄問題主要發(fā)生在其任來安縣縣長、縣委書記期間。
在腐敗現(xiàn)象嚴重、腐敗案件層出不窮的今天,張傳權(quán)這樣的腐敗分子只能算是九牛一毛,實在了無新意,無非是貪官榜上又多了一個人而已。倒是媒體記者在報道該新聞時的一個說法,讓人感覺頗為新鮮。報道是這樣說的:最讓人想不到的是,他在參加安徽省、滁州市人代會期間和在中央黨校學習期間,也敢收受賄賂。這句話的意思是,貪官在黨校學習期間是不敢收受賄賂的。不知道是記者孤陋寡聞,還是故意假裝不知,發(fā)生在黨校學習期間的腐敗問題,早就見諸過媒體甚至屢見不鮮,有些問題差不多是公開的秘密,哪里還有新鮮的“成分”和作為新聞的“價值”?說上“黨校也敢收受賄賂”,實在是“外行”得不行,或者說“無知”得不行。在黨校受賄的,張傳權(quán)既不是第一,也不會是最后,反正不可能是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