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不能讓用人單位“任意打扮”
2024-07-22 10:56:56? ?來源:光明網(wǎng)-時評頻道 責任編輯:蔡秀明 我來說兩句 |
“恭喜您通過我司面試,請您攜帶身份證、學歷證明、原單位離職證明等材料,下周一到公司報到?!北本┣嗄曛鼙螅ɑ┍还巨o退,幾經(jīng)周折后,找到了一份合適的工作,周斌有些犯難,已經(jīng)解除勞動關系的前用人單位遲遲不肯為他出具離職證明。近年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離職證明引發(fā)的糾紛不斷發(fā)生,中青報·中青網(wǎng)記者注意到,北京、上海、江蘇、陜西等多地法院曾宣判多起此類案件。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作為一項法定權益性文書,離職證明主要起到證明勞動者已與原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正處于待業(yè)階段,既可以憑此享受失業(yè)保險補助,又可以作為再就業(yè)的佐證資料,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勞動者找到新的工作后,離職證明就成為入職的前置條件,若沒有離職證明作為依據(jù),勞動者有與新崗位失之交臂的風險。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是法定義務,并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然而一些用人單位卻將其作為有利于自身的一種工具,在出具時要么拖著不辦,要么附加條件逼勞動者就范為自身謀取利益。上述案例中,用人單位在出具的離職證明載明“雙方無任何勞動糾紛”,并讓勞動者在上面簽字,實際上扣發(fā)績效工資4000元。更多的用人單位則在離職證明上隨意設定不利于勞動者的條件,以此為要挾讓他們放棄部分權利。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規(guī)定,離職證明中有4項必備內容: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日期、工作崗位、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一項僅載明有關勞動合同履行、終結的基本信息的證明,離職證明被用人單位“任意打扮”,隨意增設條款和附加條件,成為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和用工評價權的工具,給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和隱患,由此也引發(fā)了大量的糾紛和爭議。 離職證明只是一紙證明性文書,用人單位如此隨意和任性發(fā)揮顯然違反了法定原則,也不利于構建健康有序的勞資秩序和用工環(huán)境。用人單位以離職證明為要挾讓勞動者放棄權利,違反了《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guī),應當受到相應的處理。針對此亂象,勞動者在自身權利受到侵害后,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利,既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解決糾紛并保護自身利益。 用人單位也應當意識到,自己在出具離職證明時隨意增設附加條件,損害了勞動者的權利,會面臨其極大的法律風險與后果,同時也會擾亂正常的行業(yè)秩序,影響勞資信任,降低自身的社會聲譽,最終只會得不償失。因而,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義務,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出具規(guī)范性離職證明,妥善處理好與勞動者的關系,共同營造和諧健康有序的市場環(huán)境。 人力資源與勞動保護等有關部門要加大監(jiān)督執(zhí)法力度,既要通過嚴格的監(jiān)管規(guī)范用人單位的行為,讓離職證明回歸到正常的軌道上來,又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勞動者提供的線索快查快辦,讓用人單位為違規(guī)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法院等司法部門也要建立快捷的權利救濟通道,通過司法手段和途徑參與治理,保護勞動者權利,讓違法者接受教訓,如此多管齊下,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唐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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