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華社記者調查發(fā)現的“語音合同”,讓人抓狂。所謂“語音合同”,即營業(yè)廳工作人員對移動用戶進行電話營銷,通話內容為確認是否本機機主,客戶的“嗯”“嗯?”或“好的”“是的”就是被確認這項服務的購買。 近日,新華社記者發(fā)現手機被開通了一項“車友助理”的收費服務,運營商表示為電話營銷中本人自愿辦理,并有通話記錄和錄音為證。然而,當記者要求出示開通憑證即“電話錄音”時,卻遭遇運營商的種種“不配合”。 且不說消費者向經營者索要出示合同是天經地義的,經營者沒有理由不予配合。就算是其顯示“語音合同”憑證,就算憑證中有“嗯”“嗯?”之類的,那也不代表消費者的真實意思表達,這不過是“默認勾選”的升級版而已。用戶遭遇運營商這種鬼鬼祟祟的“影子服務”被扣話費并非個案,但由于不易被發(fā)現、涉及金額小、維權成本高等因素,一直未被引起足夠的重視。這又在客觀上縱容了運營商的這一可恥行為,我們甚至不知道還有多少這樣的“語音合同”讓我們丟失了多少話費。 從常識來說,商家沒有權利代替客戶做相應的確認,只有客戶自己選擇了才能算數。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合同雙方需清楚簽訂后果,沒有充分提示,讓用戶稀里糊涂地簽了,存在誤導的嫌疑。 商家必須承擔起合同法關于格式條款的相關義務,一是對不清楚的條款有做出解釋的義務,二是對有不同理解的條款承擔對其不利解釋后果的義務。同時,應本著誠信原則,嘗試推出“按需定制”的用戶協(xié)議,以照顧不同用戶之間的差別化需求,保障行業(yè)在以不侵犯用戶權益的前提下健康發(fā)展。但是,這不能單單寄望于商家的自覺,不能單靠媒體曝光的輿論壓力,事實證明,這樣有效,但有限。所以更要考慮如何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打一個法律補丁,通過增加強制力,讓這樣的格式合同付出慘烈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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