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6日到8日,安徽省蚌埠市的石先生在五河縣東劉集鎮(zhèn)的華運超市,先后9次購買過期“雙匯”火腿腸等食品,然后向超市提出了9000多元的索賠要求,可就在9日,石先生在超市里和經(jīng)營方發(fā)生糾紛,據(jù)他本人介紹,自己不僅挨了打,一部手機也被對方扣押。隨后石先生向當?shù)嘏沙鏊鶊缶H欢?,在派出所里,石先生又被派出所所長和一名民警毆打。(3月16日人民網(wǎng)) 無疑,石先生是一位職業(yè)打假人,先后9次“有意”購買過期“雙匯”火腿腸等食品,并提出了9000多元的索賠要求。從這點看來,他確實不會招商家待見。不過,他的訴求指向卻顯然是真實的:稍后,當?shù)毓ど滩块T即在該超市查獲并暫扣了11件過期的“雙匯”系列火腿腸,而涉事所長及民警也已停職,足見石先生所言不虛。 按說,商家與職業(yè)打假人似不應如此“水火不容”:職業(yè)打假人的打假雖帶有明顯的逐利色彩,但對于潔身自好的商家來說,卻猶如啄食害蟲的“啄木鳥”,能客觀上協(xié)助其防范假冒偽劣商品,起到防微杜漸的作用。即便是一時把關不嚴,被其逮住把柄,進而被索賠,但總比日后“亡羊”后再“補牢”要好。近些年來,因產(chǎn)品質量事故導致企業(yè)破產(chǎn)的例子并不罕見。何況,吃一塹長一智,通過與職業(yè)打假人的“對壘”,在日益嚴密的商品監(jiān)控體系面前,還會再讓他們有空子可鉆么? 不容諱言,某些商家之所以與職業(yè)打假人較上了勁,根子卻在“有意”兩個字上:一個是“有意”打假,一個則是“有意”售假。職業(yè)打假人以打假謀索賠,早已是不爭的事實;而某些不良商家兜售偽劣商品,同樣為家常便飯,譬如,在這個華運超市,石先生竟然在三天之內,先后9次買到的“雙匯”系列火腿腸都是過期食品,豈能謂之巧合?而在石先生舉報后,當?shù)毓ど滩块T一出手就查獲11件同牌號過期食品,如此明目張膽兜售,要說不是有意為之,有誰能信? 若說商家對石先生的“找茬”表現(xiàn)出惱羞成怒或出于本能,而當?shù)嘏沙鏊鶎κ壬摹坝栒]”則發(fā)人深思:在派出所內,因言語不合,又是毆打,又是被銬。隨之的“訓誡”更是讓人側目,先是責問,“你知道那是過期的,你還買?”意指其知假買假,當屬無事生非;再是訓斥,“人家賣過期食品,和你有什么關系?你是執(zhí)法部門?”則是說,既非執(zhí)法部門,商家賣過期食品,與你何干?對涉事警官如此似是而非的“歪理”,筆者也是醉了。事實上,執(zhí)法部門執(zhí)法與消費者維權,雖是兩個不同概念,不能混為一談,但對于打假來說,卻是處于博弈的同一陣營,無法截然分開。何況,執(zhí)法部門執(zhí)法,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在為消費者維權,又何以要讓深受其害的消費者本身置之事外呢? 而石先生此次維權遭遇雙重“挨打”一事,無疑具有警示意義:既曰職業(yè)打假,顯然其經(jīng)驗及精力非普通消費者莫及:譬如石先生,在身上不同位置備有兩部手機,這才能在收繳一部之后,還能用另一部錄下維權的關鍵證據(jù);又如,石先生因是職業(yè)行為,可以做到對維權的相關法律倒背如流,且有時間、有精力去同相關商家“打持久戰(zhàn)”。如果連這樣的職業(yè)打假人都還處處受阻,乃至無辜挨打,那一無時間、精力,二無經(jīng)驗的普通消費者,還能維權成功么? 因而,用安徽著名律師方愛國的話來說,就是“只要職業(yè)打假人在法定的框架內維權,國家應保護并鼓勵?!钡览砗芎唵危侯愃剖壬@些職業(yè)打假人的遭遇其實是風向標,從中可以窺見打假的不易,以及維權的艱難。若他們的處境足以讓需要維權的消費者望而卻步,無疑會助長假冒偽劣商品的泛濫。從這個角度說,當?shù)嘏沙鏊鶎κ壬摹捌姟蹦酥痢皻颉保瑹o疑是一種不好的導向。 故期待當?shù)赜嘘P部門對此事一查到底:若涉嫌售賣過期食品的商家查證屬有意為之,則處罰力度應足以讓其不敢再犯;對相關派出所的涉事警官,若其惡劣作派一貫如此,則不宜僅止于停職。而公正、公平、公開處理好此事的意義在于,給社會提供一個信號:包括售賣過期食品在內的制假販假,為社會所不容;而依法維權者,無論是職業(yè)打假,還是自身維權,都是法律許可、也是值得鼓勵的合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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