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銘功路二道街一丸子店內,一農民工與包工頭喝酒討要工錢,包工頭稱“喝一杯20塊”,農民工將一杯酒灌下后昏迷在街頭。(8月18日鄭州晚報) 欠工資還工資,天經地義,這位包工頭為何要使出“喝一杯20塊”這一損招,某種意義上說還有可能是“毒招”,引誘亟需用錢的農民工兄弟?究竟有何居心?此刻也只有這位“使詐”的包工頭心知肚明。 酒后墜崖身亡酒友擔責、男子醉酒死亡同路者賠償……發(fā)生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一起起“勸酒有罪”的案例,無不為那些喜歡勸酒的人敲響警鐘。法律上也明確勸酒者若存在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等行為,需承擔法律責任。而該包工頭帶著“想要錢,先喝酒,喝一杯20塊,剩下的酒,我還得讓他喝”的這一企圖,在明知討薪農民工已有醉意(之前喝了不少酒)喝不下去的情況下,以“喝一杯20塊”為誘餌刺激強勸他人喝酒,且在對方醉酒后不聞不問不管不顧,導致對方臉色發(fā)青嘴唇發(fā)紫躺在街邊,若不是市民路過及時報警后果將不堪設想。該包工頭的上述行為是對“勸酒有罪”的公然挑釁,理應承擔法律責任。 不妨讓我們大膽想象,這位包工頭為何產生“想要錢,先喝酒,喝一杯20塊,剩下的酒,我還得讓他喝”這一企圖,他是想以錢為誘餌“玩醉”討薪農民工,以躲避對方的討薪?還是“急中生智”,想出如此一記損招,欲置討薪農民工醉倒不起甚至一命嗚呼,以至于讓對方從此無法再討薪?當然這兩種不論是前者還是后者,都屬于“勸酒有罪”的故意犯罪,特別是后一種,屬于嚴重的故意犯罪,應該定性為謀財候命。 鑒于上述分析,“喝一杯20塊”涉及的已不單單是欠薪討薪的糾紛問題,還涉及到“勸酒有罪”的法律問題。討薪農民工可以保留對其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勸酒從來都不是好玩的,何況還是不懷好意的勸酒。“喝一杯20塊”險些喝掉農民工兄弟的姓名,家里的老爺子還躺在病床上,還急盼他討回工資為期治病,這農民工兄弟萬一有啥閃失……想想這些真讓人捏一把冷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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