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要體現(xiàn)多數(shù)民意,也要在反映不同程度、不同時期的多數(shù)民意時,保持法律內(nèi)在邏輯的一致】 連日來,社交媒體平臺上關于“拐賣兒童是否應一律判死刑”的討論不斷發(fā)酵,民眾的情緒宣泄與專家的理性認知在相互對撞中日益融合。技術性的修法建議,也逐漸從“一律判死”轉(zhuǎn)向“買賣雙打”。24日傳來消息,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有了新的調(diào)整——原來有關收買被拐兒童可以免除刑事處罰的規(guī)定,已被改為滿足一定條件可從輕處罰。這意味著,今后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都將被追究刑責。 嚴懲拐賣及收買犯罪,是出于民眾對“天下無拐”的樸素期待。作為一種感性表達的“拐賣兒童一律判死刑”呼吁,因與諸多現(xiàn)代法治理念相悖,是無法進入立法程序的。但是,民意對于通過立法的完善去推動“天下無拐”的實現(xiàn),卻是值得尊重與珍視的。 在所有嚴懲拐賣及收買犯罪的立法建言中,“買賣雙打”最為典型,也最具可操作性。依現(xiàn)行立法,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為了盡可能保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安全,并鼓勵收買人善待被拐人,配合有關辦案部門的解救行動,刑法又為收買者留下了一道免除入刑的后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彼痉▽嵺`中,這個“可以不追究”被擴大化適用,以至于在一些地區(qū),打擊拐賣和收買事實上被異化成了僅針對賣方的“單打制”。 “單打”拐賣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只要買方市場還在,拐賣的利潤還比較豐厚,被抓的風險相對還不大,拐賣犯罪就難以有效遏制?!皼]有收買,就沒有拐賣”,這是對拐賣方和收買方采取“雙打制”的邏輯所在。 以更好地保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身安全為由,給予收買者免刑的量刑“獎勵”,這樣的立法“后門”和司法異化,至少在邏輯上就很難自圓其說。試想,可否以保護被強奸者、被綁架者的安全為由,給強奸犯、綁架犯也予以“可以免除刑事處罰”的例外嗎?當然,強奸犯、綁架犯對他們的犯罪對象稍微少一點暴虐、更人性化一些,在司法上也可能成為一個酌定的量刑情節(jié)。但這種量刑情節(jié)是否應覆蓋“從輕”“減輕”與“免除”這三種相差懸殊的形態(tài),卻是值得爭論的。 立法不應學斯德哥爾摩綜合征中的“人質(zhì)愛上綁匪”,作為量刑情節(jié)上的區(qū)別也可以有其他選擇。比如,對有虐待收買人行為或阻礙有關部門解救的,從重或加重處罰。在理論上,虐待收買人、阻礙公安司法機關對被拐賣人的解救,均構成了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迥然有異的另一種犯罪。其實不是不虐待、不阻礙解救要從輕、減輕處罰或免刑,而是虐待或阻礙解救要從重或加重處罰。 當然,新調(diào)整的修法草案將收買被拐婦女和收買被拐兒童的刑罰適用區(qū)別開來,也有可商榷之處。難道,收買被拐婦女就比收買被拐兒童更不惡嗎? 如前所述,對社情民意應尊重但不應盲從,不能因為拐賣兒童近來更受關注,就相應提高收買被拐兒童的刑事責任。如果拐賣婦女在未來也有如近日拐賣兒童相似的議程設置和輿論關注,立法機關是否又要強化對收買被拐婦女的打擊呢?修法要體現(xiàn)多數(shù)民意,也要在反應不同程度、不同時期的多數(shù)民意時,保持法律內(nèi)在邏輯的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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