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任務分工的通知,規(guī)定2014年6月底前出臺不動產登記條例。上個月,國土資源部部長辦公會議提出,力爭6月底前將《不動產登記條例(送審稿)》上報國務院,年內完成立法。如今6月已過,不動產登記條例送審稿是否已上報國務院,未見有相關新聞報道,但去年國辦規(guī)定的出臺不動產登記條例的期限,無疑是要向后推延了。 按理說,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的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任務分工通知,具有相當?shù)臋嗤院蛧烂C性,通知規(guī)定的完成某項任務的期限,理當?shù)玫讲徽鄄豢鄣膱?zhí)行,如果期限被人為推延,應視為未能完成任務,如果造成嚴重后果,還應當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但是,從不動產登記條例起草工作及涉及的各方面情況看,條例延期有著復雜的原因,推遲出臺或許并非壞事。 就程序而言,國家層面的某項工作的完成期限向后推延,此前不乏先例,如醫(yī)藥衛(wèi)生體制改革方案和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條例的出臺都一再延期。出現(xiàn)這種情況,只要不是有關部門和人員消極怠惰、失職瀆職所致,就不涉及追究責任的問題。據分析,不動產登記條例延期出臺,主要在于條例牽涉部門較多,條例可能與《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登記辦法》等存在沖突,這些法律和規(guī)章若不作相應調整,條例執(zhí)行將面臨尷尬和困難。同時,不動產登記要將分散在多個部門的相關權力,整合到統(tǒng)一的不動產登記部門,這不可避免要觸及相關部門的實際利益,因此會受到相關部門明里暗里的干擾阻礙??梢姡粍赢a條例未能如期出臺,應更多歸結于部門利益博弈和法律關系復雜等客觀原因,而不是負責起草的部門和人員的主觀原因。 另一方面,按照國家有關政策部署,用3年時間全面建立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2020年前實現(xiàn)全國住房信息聯(lián)網。制定和出臺不動產登記條例,是建立以土地為基礎的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的第一步,不但從頒行條例到建立制度有一個過程,而且為保證制度的順利實施,還需要構建一些基礎性、輔助性的條件。因此,制定和出臺不動產登記條例,不只是一個調研立法、起草法規(guī)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聽取各部門和各方面的意見,平衡相關人群利益訴求,整合各利益主體博弈結果的過程。 比如,條例要不要明確規(guī)定“以人查房”的條款,不動產登記如何既保護普通公民的隱私權,又有助建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開制度等問題,既是建立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也必然延伸到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之外,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國家預防和懲治腐敗制度建設等制度建設密切相關,顯然都不是等閑之事,不可不慎之又慎。從2010年全國住房信息系統(tǒng)聯(lián)網啟動,到2013年提出建立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既然已經“拖”了不少時間,不妨再留出一些時間,讓決策者、起草者進行更深入細致的研討,讓有關方面、利益人群、社會公眾充分參與、平等博弈。 目前,有必要將《不動產登記條例(送審稿)》向社會公開發(fā)布,廣泛征求城鄉(xiāng)居民、專家學者和相關職能部門、行業(yè)企業(yè)的意見建議,充分保障公眾在此重大立法活動中的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爭取使最終出臺的不動產登記條例,成為一部切實保障居民不動產權益、助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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