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晚,福建漳州漳浦縣檢察院在微博上發(fā)布消息,對該院檢察官黃宏璋婚戀糾紛一事做出回應,并披露了檢察院給予黃宏璋撤職處分的決定。14日,漳浦檢察院證實,微博確系院方所發(fā)。事情源于網(wǎng)友爆料,時任漳浦檢察院監(jiān)察室副主任的黃宏璋與一女子未婚生子,并拋棄該女子,欲迎娶另一家世較好的女子。(2月17日《京華時報》) “公務員”、“未婚生子”、“移情別戀”、“攀附權貴”,當這幾個詞組合在一起時,難免讓人產生“當代陳世美”之感。況且,事發(fā)公務員職業(yè)飽受詬病的當下,“當代陳世美”被譴責、被撤職,恐怕也“順應”了人們的思維慣性。 但是,道德有私德和公德之分。公德涉及人和人之間的關系,例如,商業(yè)誠信、遵守法律等,是涉及社會活動時的約定俗成。而婚戀糾紛、家庭倫理等私德,只和參與各方有關,與其他人并沒有多大關系。那么,對“當代陳世美”的私德問題,公權力到底該不該插手? 回答這個問題,需要我們再來辨一辨公德和私德的區(qū)別。 早在一百多年前,梁啟超就提出了“公德”和“私德”的概念。前者在于“人人相善其群者”,后者則是“人人獨善其身者”。梁以為,公德關乎國家、民族的體制和命運,因此,在社會中,公德比私德更為根本、更為重要。其全部道德的核心,就在如何做到“利群”。換言之,對于那些致力于推動公益和社會進步的人來說,我們不必要求他們做道德上毫無瑕疵的君子。 然而,從“當代陳世美”被撤職來看,人們顯然是在用個人的私德標準,而不是社會的公德準繩來評價他。也就是說,即便其曾經(jīng)“工作認真負責,能力也很突出”,但在公眾眼中,他的“始亂終棄之私德不彰”,是不可原諒的污點。但在現(xiàn)在法治社會中,私德雖然可以代表個人修養(yǎng),卻不足以作為個體的道德基礎。這是被人們所忽視的環(huán)節(jié)。 一個文明、進步的法治社會,可以包容私德有缺陷者,就像同性戀的法國哲學家富柯,依然在法國的多所大學中執(zhí)教;吸過毒的德國足球教練薩默爾,仍在帶隊踢球一樣,這是人類現(xiàn)代倫理難得的進步。人們不“寬容”破壞公德者,所以,當年的美國主張彈劾克林頓的理由,是他作偽證和妨礙司法,而不是他有婚外情。 行文至此,或許,有人會提出質疑,公德的形成難道不需要私權集體的、自覺的讓渡嗎? 當然,從這個層面上來看,“當代陳世美”被撤職無疑是值得肯定之舉,甚至會讓一些人感到“大快人心”??墒?,公權力插手公民私德,并規(guī)勸個體的私德問題,卻也是違反現(xiàn)代民主和法治理性的做法。如果非要說“當代陳世美”的私德與其公務員身份有什么關聯(lián)的話,那問題肯定不僅出在其道德的敗壞上,而是出在當下不良的權力生態(tài)中。 權力如果不加以約束,不但是最容易令人上癮的興奮劑,也是最容易致人墮落的催化劑。權力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監(jiān)督,私德再怎么約束和改良,也免不了被同質化。因此,只有追本溯源,改良權力土壤本身,防止公權力恣意妄為,才能切實提高公務員的“私德”,公權力的品質和公共道德的提升,才會真正看到希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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