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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重視司法案件報道的“尺度”

      2013-11-20 06:51? 舒  銳?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林錦   我來說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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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9日,京城一些媒體報道了海淀區(qū)法院審理的“律師性侵女學生”案,“名校博士研究生、曾獲‘全國百強律師’稱號、今年47歲的北京某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某,在其律所辦公室內,強奸了19歲的女大學生徐華(化名)。張某辯稱在得知徐華為處女后就‘犯罪中止’,是徐華用手‘盜取’了他的精液?!?/p>

      張某身為律師,作出如此行為確實令人不齒,其也將受到法律應有的評判和懲罰。據(jù)報道,法院一審“認定張某的強奸行為是犯罪未遂,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然而,筆者以為在憤慨之余,我們需要對報道本身作出一些思考。文中的“某”為筆者更換,這些報道對被告人張某真名、所在律所以及履歷做了詳盡描述,未做任何技術處理,甚至諸多報道還刊登了張某照片。

      我們需要思考一個問題,媒體報道司法案件,可以使用涉案者的真名以及詳細信息嗎?這在現(xiàn)行法律上并沒有任何規(guī)定,而新華社公布的新聞報道禁用詞表明,要求法律類新聞對犯罪嫌疑人家屬、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涉及案件的婦女和兒童等9類人不宜公開報道其真實姓名??梢?,普通被告人并不在保護之列。因此,在現(xiàn)行規(guī)定和行業(yè)準則下,媒體只要沒有歪曲案件,是可以使用張某等被告人真實情況的。

      如此現(xiàn)狀源于新聞輿論監(jiān)督是法治社會監(jiān)督的重要方面,既包括對國家機關執(zhí)法的監(jiān)督,也包括對公民守法的監(jiān)督,對社會犯罪現(xiàn)象的報道自然是其中重要內容。而對于媒體而言,天生具有使用涉案人員真實情況的沖動,因為這樣可以增加報道可信度、可讀性,當案件與涉案人員的特殊身份掛鉤時,更能吸引公眾眼球。

      然而,現(xiàn)有規(guī)則也許并不是最合理的,甚至將讓各方陷入窘境。首先,當公檢法機關的司法行為存在階段性錯誤時,真名報道將造成覆水難收的后果。其次,真名報道極易導致對隱私權和名譽權的侵犯,媒體因此被推上被告席的事件在國外屢見不鮮。

      再者,這也許讓罪行實施者受到了法律之外的懲罰,甚至難以回歸社會。如在“張曙光情婦”案中,一些媒體新聞標題直言“張曙光情婦受審認罪,低頭捂臉躲避鏡頭”,諸多報道更是把當事人所有信息翻了個底朝天。不得不說,這并不妥當。也許有反對者會質疑,誰讓她犯法,這是她“應得”的懲罰。其實,我們只需自問,如果這是她“應得”的,那為什么其他罪行更重的犯罪者可以因媒體沒有關注而逃避這種“懲罰”呢?如果這個邏輯成立的話,就是在賦予媒體某種選擇性懲罰權。

      最后,真名報道還可能導致一些意想不到的嚴重后果。日本有個案例,1976年,一名女銀行職員把幼女活活掐死的事件被媒體大肆報道之后,這名女職員在法院判決她有罪的當天自殺。據(jù)調查,該女職員的自殺與媒體的報道有很大關系。

      需要指出,在司法公開的語境下,媒體所能掌握的信息將越來越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jiān)督的若干規(guī)定》表明,“新聞媒體因報道案件審理情況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請人民法院提供相關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書復印件、庭審筆錄、庭審錄音錄像、規(guī)范性文件、指導意見等。如有必要,也可以為媒體提供其他可以公開的背景資料和情況說明?!?/p>

      犯罪實施者也有其權利,這早已成為社會共識,然而,這份權利是否包括除特殊情況下,不被真名報道,不被揭露隱私?這一問題至今仍困擾著各國的司法界與新聞界。在媒體權和被告人權利均不斷擴張的現(xiàn)狀下,兩者遲早將出現(xiàn)激烈碰撞。如何合理界定兩者界限,報道案件的尺度在哪里?各方須早思為妙。

      舒銳(北京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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