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引咎辭職官員劃道“蟄伏期”值得商榷
www.fjnet.cn?2012-01-13 16:37? 潘福金?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補咎”就是在干部出現(xiàn)“咎”時,要分析干部認“咎”的態(tài)度,是自己在第一時間提出辭職的,還是“留戀”官位在組織上做了工作后、民眾強烈反對后才提出辭職的;要考察干部在辭職后的思想認識、工作態(tài)度、工作作風、工作成績,是否是發(fā)自內心的悔改,是否在用行動彌補自己的“咎”,是否出現(xiàn)了巨大的改觀。對是與否的判斷和認定,要引入社會評價機制,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見,做好深入細致的考察。在此基礎上,對“是”的干部可以考慮復出和使用,對“否”的人選哪怕已經(jīng)過了5年、10年甚至更長期限,也絕不能提拔重用,否則,必將刺痛公眾的神經(jīng),引來輿論的圍觀。 因此,對引咎辭職干部設定“復出年限”、“提拔年限”,雖然出發(fā)點很好,但仍顯呆板和被動。在推進和實施的過程中,一定要走出“唯年限”的誤區(qū),一切以干部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為標準,以干部群眾的評價為標尺,以維護法規(guī)制度的嚴肅性為原則。只有這樣,重新使用有“咎”干部才能令群眾服氣、讓人民放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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