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強奸”無證,“猥褻”之據(jù)何在
www.fjnet.cn?2011-12-08 10:36? 王克勤?來源:華聲在線 我來說兩句
昨日,信陽市政府老促會辦公室官員伍自權被告“強奸”一案有了最新進展,浉河區(qū)檢察院以涉嫌強制猥褻婦女罪對其批捕。檢察院表示,經(jīng)過調查,沒有直接證據(jù)能證實伍自權實施了強奸,但其行為確實構成強制猥褻婦女。(12月6日《大河報》) 官員染指不光彩的事,總會產(chǎn)生輿論放大效應。伍自權若是個不戴帽子的平頭百姓,這起情節(jié)嚴重落俗的案子應該都不能成其為新聞,既上不了報紙版面,更不至于驚動市委市政府。 歷時近三個月,從“事件”演變成“案件”,伍自權如今已然回不了清白之身,無非是“強奸罪”與“猥褻罪”二者必居其一,一樣的臭名,但兩者在量刑上當然相去甚遠。伍自權究竟有沒有強奸,他自己最清楚。如果他真的沒有干,那輿論就沒有理由因為他是官員,“先入為主”地強逼他就范。不僅如此,我們甚至還可以探討受害人小美蓄意“舉報過當”又該當何罪。 反之,如果行為人的確干了,卻死不承認,那該怎么辦?當然不缺辦法。司法不是吃素的,“零口供”照樣可以辦罪,只要證據(jù)到位。就像眼前,犯罪嫌疑人伍自權被定性為“強制猥褻婦女”,其本人是否“供認不諱”已經(jīng)無關緊要,總得有相關鐵證擺在那里。 我們不是業(yè)內(nèi)人士,確實體會不到司法機辦理此類性侵害案件究竟有多棘手,但是,某些常識性考量不能被完全繞開,間接證據(jù)層面上,它們甚至還應該有所擔當。綜觀本案來龍去脈,案內(nèi)案外有著太多的蹊蹺之處,迄今無法作出合理解釋。 首先,強奸屬于惡性刑事犯罪,警方立案的門檻究竟有多高?需要提供多大的證據(jù)量或多高“規(guī)格”的證據(jù),才能立案偵查?自9月16日接到舉報至11月21日長達兩個多月時間,警方以“沒有證據(jù)”為由遲遲不予立案,以及幾乎未曾開展實質性偵查,這是否恰恰對相關證據(jù)的保全構成損害? 其次,警方明確拒絕立案期間,伍自權頻頻托人找受害者小美斡旋此事,意圖“私了”,這算哪門子事?如此高度反常的“弦外之音”,司法機關何以充耳不聞? 再者,伍自權雖是老促會辦公室主任,其實不是多大的官,也不至于有太大的權,倒是與本案相關的另一人物袁某(酒宴參與者),身為市委接待科科長,他的存在會不會、又會在多大程度上影響案件走向? 更重要的是,此前兩個月不立案,市委市政府一批示,竟然當天專案組就成立了,而且次日就將嫌疑人刑拘,如此“神速”乏善可陳。以“涉嫌強奸”立案,得出的結論降格為“涉嫌猥褻”,這種貌似“退二進一”的折中處置,是向法治交待真相,還是僅僅滿足于向市領導交差?立案偵查之后,既然“沒有發(fā)現(xiàn)”強奸的直接證據(jù),那么猥褻的直接證據(jù)又何在?同一起性侵犯案件中,“猥褻”的證據(jù)與“強奸”的證據(jù)是各自為陣、絕對分離,還是存在重疊? 從去年曝出的“張麗平案”到今年的“戴套不算強奸”,一類的案情營造共同的“官官相護”之隱語。無怪乎本案受害人小美從一開始就意識到自己的維權之艱。盡管當?shù)馗邔訃懒睢安榍迨聦嵳嫦唷?,但我們有理由質疑,本案的事實真相遠不是目前“猥褻”之罪名所能結清。 |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