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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鴛鴦判決書”背后有什么文章
www.fjnet.cn?2011-09-13 17:39? 徐云鵬?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山東省東明縣的仝建華見義勇為,被一個同事打成重傷。當仝建華到法院領取判決書時,竟然有兩份判決書擺在他眼前,一份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附加3萬元的民事補償,另一份則是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法官讓仝建華“自行選擇”。
法院依法判決罪犯,是代表國家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課以懲罰,不是做生意討價還價。法官竟然出具“鴛鴦判決書”供被害人“自由選擇”,清晰的法律責任與刑事裁量,硬是被法官判成了“選擇題”。這真是聞所未聞的奇聞。我國刑法規(guī)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條規(guī)定明確了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即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判處其相應的刑罰,做到罰當其罪,嚴謹嚴肅,而不是搞出一份“鴛鴦判決書”,讓受害人去做“選擇題”。
縱觀本案,由于受害人仝建華是在見義勇為中被一個同事打成重傷的,很明顯,這種故意傷害行為的性質惡劣,影響很壞,應依法處以實體刑,而不是宣告緩刑。令人不解的是,當仝建華選擇“判處4年”的判決書時,卻被法官拒絕,要求將兩份判決書都拿走,再“考慮考慮”,這背后到底有什么文章,相關部門應當查一查,還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福建日報)
——吉林·徐云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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