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fā)公眾高度關注的安徽省亳州市利辛縣國土局工作人員周文彬“微博自首”并舉報領導事件調查結果31日已正式公布。亳州市紀委認為,任某某、于某違反了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規(guī)定,決定對任某某(亳州市國土局紀檢組長)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寫出深刻書面檢查,對于某(利辛縣國土局局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沒收所收禮品,折款上繳財政,并對周文彬向領導干部送禮的行為提出批評。(《京華時報》6月1日)
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從最初的周文彬通過微博直播其向亳州市紀委自首的過程,到隨后的亳州市紀委成立調查組并進駐利辛縣,再到現在的處理決定,時間應該是過去了一個半月??蛇z憾的是,這樣的一起引發(fā)公眾高度關注的“微博自首”并舉報領導事件,最終卻是以如此輕描淡寫的處理決定草草“收官”。這無疑是煽了眾多媒體和廣大網民重重的一耳光。
遺憾之余,自然是心有不甘。于是結合亳州市紀委調查組的調查情況和對此事的處理決定,向亳州市紀委提出三點質疑。
一、既然亳州市紀委調查組查明,2009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期間,周文彬先后兩次送給于某共計劍南春酒2箱、中華煙2條和蘇煙2條。2009年至2011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期間,利辛縣國土局兩名工作人員先后送給于某一些煙酒、螃蟹、魚、水果等禮品。那么,顯然于某總計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超過了5000元,而根據刑法之有關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5000;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因此,是否在亳州市紀委看來,無論是周文彬和利辛縣國土局兩名工作人員向于某送煙酒等其他“貢品”,還是于某予以笑納,均屬于節(jié)日期間上、下級之間的一種“禮尚往來”?關鍵是,亳州市紀委憑什么斷定于某收受他人財物就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二、既然亳州市紀委調查組查明,2009年8月,周文彬請任某某吃飯并送劍南春酒1箱和2條蘇煙。那么,是否在亳州市紀委看來,亳州市國土局紀檢組長接受利辛縣國土局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員請吃是一種親民舉動?更關鍵的問題是,除憑什么斷定任某收受他人財物就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外,又何以證明任某事后沒有“過問”過周文彬的職務調整等問題?
三、“對周文彬向領導干部送禮的行為提出批評”。是否在亳州市紀委看來,那個利用微博勇于舉報領導的腐敗行為的周文彬壓根兒就不存在,或者繼“周文彬”之后亳州市不希望“周文彬”后繼有人?而事實上,在我們的周圍類似周文彬舉報領導的具有公民意識的人不是太多了,而是遠遠不夠。這樣具有公民意識的人越多,越是廣大民眾的福音,也越是建設民主、法治、文明、富強、和諧的國家的希望之所在。
總之,如此“罰酒三杯”似的處理決定,不僅令持續(xù)關注此事的廣大網民“很受傷”,關鍵是這樣的軟綿綿處理決定只會使被舉報者更加有恃無恐。這,難道是亳州市紀委所希望看到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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