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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討債”給誰上了一堂法制課?
報載,7月9日至21日,經過偵查部署,福州警方開展專項打擊行動,出動警力600多人次,一舉抓獲“地下出警隊”成員121人。據悉,該團伙先后組織擺場造勢等各類案件多達316起,其中專門受雇于人強討債務,僅4月至7月17日間,周某受他人委托,糾集索某等人,通過擺場造勢、言語威脅等手段,強討債務達20余萬元,其中最大一筆款項達18萬元。(見9月1日的《海峽都市報》)
是誰在雇請“地下出警隊”“討債”?須知,“地下出警隊”類似黑社會組織,雇請他們“討債”,實質上是非法“討債”。一方面助長了“地下出警隊”的惡行,導致了“地下出警隊”更有市場,從而嚴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破壞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威脅人民群眾安全感。而討債人明知違法,卻依然雇請,其原因值得探究。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也是受法律保護的正當權益。然而,不少依法“討債”,程序繁瑣,費時長、成本高,即使勝訴了,也許還存在執(zhí)行難等問題。于是,轉了一個大圈后又回到了起點,哪個有時間、有精力折騰來折騰去?尤其是當下,一些惡意拖欠的現(xiàn)象屢禁不止,迫使走投無路的人不得不放棄善良與法律,選擇跳樓、自焚、堵路來“討債”,甚至雇請流氓、地痞和黑社會組織來“以惡治惡”等。
從這個角度上講,雇請“地下出警隊”“討債”值得我們深思。試想,法律條款似板上釘釘,為什么還有人在拖欠,法律的威嚴何在?思考這個問題的落腳點,應該是如何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不讓其淪為法律保護的邊緣人,甚至是乞丐;否則,狗急了也會跳過墻去,雇請諸如“地下出警隊”“討債”還會重演,豈止是深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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