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設(shè)立“危險駕駛罪”是各國的慣例,比如《德國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C條醉酒駕駛罪規(guī)定,行為人基于醉酒而無法保證行駛安全時駕駛車輛的,處一年以下監(jiān)禁;過失者同樣根據(jù)前款予以處罰。但“危險駕駛罪”的設(shè)立并沒有讓西方監(jiān)獄人滿為患,這就不能不提到西方國家的國情。從刑法的角度來看,西方并沒有類似我們的行政處罰,許多我們當作行政處罰的案件也被作為犯罪案件處理,相應的刑事處罰標準也很低,比如罰款、拘留幾天也算刑事處罰。這樣,許多“危險駕駛罪”的罪犯可能以罰款和短期的拘禁了事。從社會角度來看,西方從幼兒起就加強了教育,防范醉駕。一位來自美國的華裔女孩在談及中西方差異時說,“從我一年級到五年級,每個月,兩到三個DARE(毒品和酒精防范教育)計劃的負責人會到班級里告訴我們?yōu)槭裁炊酒泛途凭珜ι眢w有害,并且我們應該一輩子遠望它們”,“而在這里,幾乎我去的每一個地方,晚餐的時候,酒精到處都是”。
當然,如果擔心監(jiān)獄爆滿就在設(shè)立“危險駕駛罪”問題上裹足不前,無疑是因噎廢食,但這至少提醒我們,“危險駕駛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該如何確立?同時,這種標準也可能混淆了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的界限,“醉駕”就不存在行政處罰的問題了。那能否考慮對于“醉駕”設(shè)立一個行政處罰的標準,同時在行政處罰標準之上再設(shè)立刑事處罰的標準,以避免過大的打擊面呢?
設(shè)立“危險駕駛罪”是一個新情況,設(shè)立這一新罪名前,可否考慮給普通公民一個緩沖期、適應期。在設(shè)立這一罪名后,能否緩一年實施,利用這段時間充分宣傳這一罪名,以示警戒。當然,更重要的教化在于,從娃娃教起,在小學課本上就要加入防范“危險駕駛”的知識。
最后就是必須嚴格執(zhí)法。這才能讓潛在的醉駕者受到威懾,進而減少醉駕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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