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全面“禁煙”是否是塊“燙手的山芋” 米小玫報載,今后,教師即使在校外也不得在學生面前吸煙,并要做到相互之間不敬煙,不勸煙,中職院校、中小學和托幼機構室內及校園內全面禁煙。日前,教育部辦公廳和衛(wèi)生部辦公廳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學??責煿ぷ鞯囊庖姟?。昨日,記者從省教育廳獲悉,教育部門目前正在擬定無煙校園的認定標準等細則,擬把無煙學校的創(chuàng)建與文明學校、達標學校的評定掛鉤。(見7月15日的《海峽都市報》)
創(chuàng)建無煙學校,校園實行全面“禁煙”,這是好事。但吸煙是個人行為,且是一些人長期養(yǎng)成的一種不良習慣。而要改變這種不良習慣,不可能一蹴而就。這就需要對煙民采取人性化的監(jiān)管辦法,既疏又堵,勸導其戒煙、“禁煙”。畢竟,煙癮對于道德觀念和自我克制構成相當大的沖擊力,若不采取可操作性的監(jiān)管辦法,要想在公共場所全面禁煙,恐怕是癡人說夢。
對于“禁煙”,雖然目前教育部門已形成基本共識,并且還將把無煙學校的創(chuàng)建與文明學校、達標學校的評定掛鉤,在學校相關優(yōu)秀評選、級別評定中,把是否是無煙校列入“一票否決制”,通過這些辦法來督促落實無煙校園建設。這不能說力度不大,措施不硬,但真正問責起來,是否是“只聽樓梯響,見人下來”或者“家長打孩子,高高舉起,輕輕落下”呢?還得打個問號。何況,教師在校園內可忍著不吸煙,一旦出了校園,對教師吸煙,由誰來監(jiān)管?而教師校外吸煙控制不了,等于是像病根沒治愈一樣,煙癮遲早會在校園內“復發(fā)”。
事實上,在老百姓眼里,吸煙是一種個人行為,它不是吸毒,從法律上講也不違法。因而,要“禁煙”,還得以相關法律“兜底”。否則,校園全面“禁煙”,只是個制度和道德的約束,對違禁者難以上升到法律層面,這樣的問責,能有多少含金量?又能有多少威懾力呢?
“禁煙”是個系統(tǒng)工程,沒有方方面面具體的措施,特別是沒有相關的具體的懲罰措施“兜底”,文件就可能是只“紙老虎”,創(chuàng)建無煙學校,也可能是個美好的愿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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