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首次以白皮書的形式發(fā)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2009年)》。貴州習水公職人員嫖宿幼女案、湖北巴東鄧玉嬌故意殺人案等一批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被寫入工作報告中,最高法稱鄧玉嬌故意殺人案等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7月14日《京華時報》)
鄧玉嬌案被最高法寫入工作年度報告,它表明最高司法機關對此案審理的肯定,并認為對全社會具有推廣價值,其中的意義值得我們省思。
首先,鄧案被寫入工作年度報告,是對審判結果的肯定,這對其他地方法院審判同類案件具有借鑒意義,同時它也進一步肯定了公民正當防衛(wèi)的權利。在這頗有“弱女反抗強權”色彩的案件中,盡管法院認為鄧的反抗行為有所過當,但還是承認其是正當防衛(wèi)行為,只給予了緩刑的處罰。這樣的判決,事實上昭示了公民反抗凌辱的正當性。
不過,我們更不要忘記這場審判過程的驚心動魄。鄧案之所以有今天的審判結果,離不開媒體的監(jiān)督,網絡和傳統媒體持續(xù)和高度的聚焦,使鄧案產生了廣泛影響,并使當地司法機關以公平、公正的態(tài)度處理此案。而最終的判決結果,也讓社會各界相對滿意,取得了較好的社會和法律效果。
最高法將鄧案寫入工作年度報告,其實也是對鄧案中司法與輿論監(jiān)督互動的肯定。鄧案本身就是輿論監(jiān)督的產物,在該案的審理中,法官正面回應輿論,并將民意的合理訴求反映在司法判決中。同樣入選最高法工作年度報告的貴州習水公職人員嫖宿幼女案,也是在輿論高度關注和監(jiān)督之下,司法與輿論良好互動的結果。最高法院將這些案件收錄,是對審案過程的肯定,更是對輿論監(jiān)督與司法良性互動的肯定。
輿論監(jiān)督與司法審判可謂是一個剪不斷、理還亂的難題。固然,我們的輿論可能存在“冒下結論,干擾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影響司法公正”的現象,但在司法獨立性受囿于地方行政權的語境下,輿論監(jiān)督其實正是促進司法公平審判的重要保障。很難想象,如果沒有輿論監(jiān)督,鄧玉嬌案和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會得出怎樣的審判結果,它們是否還能取得較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呢?楊濤(江西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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