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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酒駕醉酒標準引發(fā)爭議
www.fjnet.cn?2010-03-29 10:30? ?來源:北京晚報
我來說兩句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鄔明安則表達了不同意見?!叭绻炎砭啤⑽竞篑{駛都列入危險駕駛罪,那么一些危險性相差不多的行為是否都要列入刑法?這樣的發(fā)展下去,很可能導致許多應該由行政處罰法處理的事情,最后都要由刑法處理。刑法是最后的手段,不應該在不必要的時候隨意使用。”
鄔明安說,如果用《刑法》規(guī)范酒后駕駛的行為,還涉及到大幅度提高執(zhí)法成本的問題——動用刑法,必須要投入大量資源,如調(diào)查取證、審理、司法救濟等。發(fā)達國家中確實有危險駕駛罪,但這是因為這些國家沒有行政處罰體系,而中國則是有兩個處罰體系。如今,解決酒后駕車,最重要的莫過于嚴格執(zhí)法,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加大行政處罰力度,罰款也可以根據(jù)醉駕行為的嚴重程度區(qū)別對待,甚至可以學習瑞士的現(xiàn)成案例,將罰款與個人財產(chǎn)掛鉤——一名瑞士富豪醉酒駕車,被法院判處相當于29萬美元的罰款。
“把違法問題‘犯罪化’的問題必須慎重。既然能使用行政處罰,就要盡量發(fā)揮它的作用,在行政處罰無效時,才能動用最后的刑法。”鄔明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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