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部“動物保護法”在征集意見過程中,有不少市民對“動物福利”提出質(zhì)疑。對此,法律專家經(jīng)過討論,決定改變提法,起草“反虐待動物法”,4月份向相關(guān)部門提交專家建議稿。(見1月26日《重慶晚報》)
早晨上網(wǎng)瀏覽新聞,一則標(biāo)題赫然映入眼簾:我國擬規(guī)定食用貓狗肉罰5000 、拘留15天。著實嚇了我一大跳,撇開貓肉不論,現(xiàn)如今喜愛食用狗肉的民眾怕是不在少數(shù),隨著立法進程的加快,狗肉離開我們的餐桌看來已為時不遠(yuǎn),是喜是憂心里恰似打翻了五味瓶。
對于這部即將誕生的法律,筆者實在不敢茍同,明確禁止食用貓狗動物,顯得過于煽情,多少有點貓哭老鼠——假慈悲的味道。我不知道國人會作出何種反應(yīng),總之我的態(tài)度很堅定——旗幟鮮明反對,理由有以下四點:一是食用貓狗乃我祖祖輩輩遺留下來的飲食傳統(tǒng)與習(xí)慣,其營養(yǎng)價值無與倫比,沒必要予以廢除;二是貓狗的生命受到法律保護后,只有坐等其自然死亡方能處理其后事,其肉吃得吃不得誰來決定、批準(zhǔn),更可怕的是貓丁、狗丁從此會家族興旺,甚至超出人類總數(shù),會不會演變成一場災(zāi)難誰也說不清;三是就算不得食用貓狗寫進了法律條文,難免還會有很多人偷偷摸摸享用貓狗之肉,法不責(zé)眾,我看執(zhí)行起來難度不小,最終很可能不了了之;四是特意對貓狗作出保護性規(guī)定,對豬、牛、羊、雞、鴨、鵝等其他動物彰顯不公,同樣是生命,難道它們就應(yīng)該任人宰食?
貓狗一類的動物并非野生動物,善待它們,是對人類文明進步的考量,比如不得故意以殘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給動物以不必要的痛苦和傷害,或者以殘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殺害動物,這些規(guī)定很有必要,人和動物和諧相處本該如此,但我們也別忘了:人類要生存、要繁衍,如果連起碼的填飽肚子都沒有解決,這樣的保護無疑是對人類自己的傷害。最終誰吃掉誰,真的很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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