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新發(fā)布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政府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若與供應商有三代血親關系的必須回避。據(jù)悉,該意見稿首次對“利害關系”作出了明確界定。
從這則新聞中可以看到這樣的字眼,血親關系、利害關系、明確界定。從這些關鍵詞中,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政府采購人員與供應商的“利害關系”主要是“血親關系”。換言之,政府采購人員與供應商回避了血親關系,他們就不能從中漁利了。這樣的邏輯是多么的荒唐!
擬規(guī)定政府采購人員及其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三代血親關系的必須回避,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在政府采購中,采購人員與供應商相互勾結在一起,共同謀取不正當?shù)睦??;乇芰搜H關系,就能防止采購人員與供應商謀取不當利益嗎,顯然是不能的。其一,政府采購人員回避有三代血親關系的供應商,但是可以從有學生、同學、朋友等社會關系的供應商中采購商品,還是不能解決好采購者與供應商之間的“利害關系”。其二,政府采購人員就是不從與自己有關系的供應商中采購商品,依然可以利用自己的職權,與供應商商定“提成”、“回扣”,從中獲利。
政府采購人員可以動用“公家的錢”從供應商中采購商品,供應商在提供商品中賺取一定的利益。如果沒有強有力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政府采購人員與供應商很容易形成“利害關系”。這個“利害關系”說白了就是政府采購人員與供應商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這種關系是以“利益”為紐帶,把政府采購人員與供應商聯(lián)系到一起的,而不是“血親”。因此,不論政府采購人員與供應認識不認識、有沒有血親關系、是不是同學、朋友等等,只要其中有“利益”,而又缺乏監(jiān)督,就很容易產(chǎn)生“利害關系”。只不過是,有了“血親關系”,更容易促成政府采購人員與供應商產(chǎn)生“利害關系”而已。
政府采購人員與供應商之間的“利害關系”,可不僅僅是“血親關系”,回避掉“血親關系”也根本鏟除不掉政府采購人員與供應商之間的“利害關系”。防止政府采購人員與供應商之間共同謀取不當利益,必須加大政府采購公開透明力度,建立強有力的監(jiān)督約束機制。要不然,就是回避十代的血親關系也是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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