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最后一天,我看到的最后一條新聞是“中國煤炭第一股”潞安環(huán)能去年瞞報四起礦難,2010年1月3日,第一天上班看到的是湖南郴州通報51名官員違規(guī)入股、官煤勾結案。時間鏈上銜接如此之緊的兩樁“慘案”,恰巧是位于官商利益鏈上因和果的兩端。
郴州官股案涉及煤炭局、環(huán)保局、建設局、公安局等重要監(jiān)管部門 ,是該市煤礦“散、亂、差”和安全事故發(fā)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雖然2005年9月22日是國家公職人員自動從煤礦撤資退股的最后期限,這只是意味著“靠山吃山”不能再是顯規(guī)則,但潛規(guī)則照樣讓“大限”成“無限”。
表面上看是權力捕獲了礦藏,但政治經(jīng)濟學的“捕獲理論”告訴我們,利益集團的坐大卻可以最終捕獲官員、捕獲權力。
王進在《山西煤老板》中記述,老板不愿出三萬元更新一根纜繩,最后因為纜繩斷裂,十幾條鮮活的生命魂歸黃泉。前來采訪的電視臺記者感慨地說:這個礦主出百萬包二奶,出千萬勾結官員,竟然舍不得出三萬塊為礦工們買一條安全帶。
被稱為“京城四大傻”之首的煤老板其實不傻,讓官員們參股分紅,便和礦主結成一個利益共同體。作為交換,官員利用手中職權,為之提供便利和保護。這就是他們?yōu)槭裁础拔宥揪闳眳s可以“六證齊全”。
這樣一個風險和暴利并生的危途,讓臨汾市委書記的官帽成為燙手山芋,長時間無人應征,也讓橫山官員在官煤勾結暴露時發(fā)出雷語,指責記者管得太多。為遏制礦難,政府設置了重重關卡,客觀上也為官員制造了大量的尋租機會。為打通關卡,礦主必須和官員結盟。對官員而言,只要不出事,做幾年換個地方即可終生受用。
這樣的利益鏈條形成獨特的地方生態(tài),不會因為某一位官員的去職而中斷,更不會因為一個新官員的任職而改變。官員監(jiān)管權力很大,其實可以作為的空間卻很小。這就是被捕獲者的悲哀,在煤礦安全生產(chǎn)等社會性管制領域,監(jiān)管者與被監(jiān)管者都處在利益共同體中,可能導致監(jiān)管者被收買,致使社會性管制失靈。
捕獲官員的不是煤老板,而是盤根錯節(jié)的既定利益格局。在現(xiàn)有格局內(nèi)想破局真的很難,倒是有一句名言很有啟發(fā):真正的力量,來自于良好的法律與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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