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款為自己吃喝玩樂埋單。日前,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兩罪并罰一審判處原岱山縣高亭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院長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公款吃喝款被法院認定為貪污,這種判例在全國也罕見,新華社、《人民日報》、《廣州日報》、《解放日報》、《中國青年報》等媒體先后轉載,為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一“亮劍”大聲叫好,此案也被媒體稱之為“舟山案例”。(《浙江日報》11月13日)
長期以來,公款吃喝已成為難以治愈的社會頑疾,盡管黨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盡管坊間議論頗多,可一些人就是置若罔聞,我行我素,天上飛的,地上跑的,水里游的,海里長的,幾乎都成了“食客們”饕餮的對象。以至于出現(xiàn)了“36個公章管不住一張嘴巴”的奇聞。
何以會有這等社會怪象?我想,這恐怕與“刑不上吃喝”有關。長期以來,人們漸漸形成了這樣一種錯誤認同,即貪污受賄是犯罪,吃吃喝喝夠不上犯罪,于是,一些人便借此“大飽口?!?。據(jù)悉,這位院長大人將近兩年的時間里,幾乎沒在家中吃過一頓飯。他總是喜歡叫上朋友一起流連于飯店、歌廳等娛樂場所,而且還特別“大方”,總愛搶著埋單。日積月累,他為自己吃喝玩樂埋單動用的公款竟然達44萬元。如此肆無忌憚地揮霍浪費理當被“問罪”?!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2條規(guī)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奔兇鉃閭€人目的的公款吃喝從客觀上侵犯了公共財產權,等于用吃喝等手段占有了公款,原則上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這位院長在沒有任何招待理由的前提下,招呼上一批狐朋狗友,進行山吃海喝,進行肆意揮霍,這無疑是一種變相地侵吞共有財產,受到嚴懲實屬咎由自取。
將過度地公款吃喝定為“有罪”,在當下中國具有一定的破冰和標本意義。要解決公款吃喝問題,筆者以為,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嚴格的監(jiān)督機制,增加公務開支的透明度,加強群眾監(jiān)督,嚴肅財經紀律;另一方面,要使公款消費受到法律規(guī)制和控制。對于那些將公款作為自己享樂“專用資金”的官員,要依法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只有這樣,對于那些習慣于公款吃喝的官員才會起到一種震懾作用,否則,“干打雷不下雨”,公款吃喝的社會頑疾就難以徹底治愈。
當然,公眾期望的這個個案不是一時的權宜之計,而應成為一種社會常態(tài)。通過這樣一個個案,要逐步扭轉人們的錯誤觀念,即吃喝不是罪,不進腰包不是罪。如果把納稅人辛辛苦苦繳納的稅款用來胡吃海喝,當然是一種極大的罪過,只是法律過去沒有明示罷了。當下中國,公款接待不可避免,但是要理清何為公款接待,何為擅自揮霍。有接待對象時山吃海喝,沒有接待對象時也變著法子狂吃狂喝,法律當然不能“坐視不管”。其實,關于公款吃喝的規(guī)定和標準,我們國家已經制定得很詳細,只要做到公開、透明,層層把關,一般就不會出現(xiàn)大的問題,怕就怕在標準突破了無人管,規(guī)定違反了無人問。
將公款吃喝認定為貪污款,并以貪污罪論處,這在國內司法實踐中是第一次,此舉昭示人們,公款吃喝要有度,要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進行。那種認為“公款吃喝不吃白不吃”,進而大肆進行揮霍,最終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愿這一個案成為一記警鐘,警醒所有的官場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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