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子巴不得你“不予立案”
廈門蘇先生在洪文六里開了家食雜批發(fā)零售店,前幾天才招了個工人,可是,他上班的第二天就拿著4000多元的貨款跑了,他的身份證也是假的。(10月21日《海峽導報》)
無疑,這是一個騙子。為了挽回損失,蘇先生去報案,警方卻“不予立案”,原因是“‘丟失’的貨款金額不夠立案”。為此,警方還建議蘇先生向法院起訴——— 可問題是,這個人的身份證是假的,蘇先生連騙子姓甚名誰都不清楚,又能向法院起訴誰呢?
警方的 “不予立案”客觀上壯了騙子的膽?,F(xiàn)在街頭造假證的多了去,這個騙子只需花個幾十元錢就能很快造一張假的身份證出來,重新去行騙。只要他騙的錢不夠警方立案的條件,他就大可不必擔心被警察追捕了——— 試問,警方的“不予立案”不是縱容又是什么呢?
誠然,警方規(guī)定多少金額才夠立案的條件是有合適理由的,但是,警方千萬別忘了,騙子鉆的就是這規(guī)定的漏洞。一旦有更多的騙子來鉆這規(guī)定的漏洞,警察又該如何是好?
騙子很歡迎警方的“不予立案”,市民卻不敢茍同這樣的標準。可以說,這可是“親者痛仇者快”的規(guī)定,是不利于打擊騙子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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